您的位置】:知源论文网 > 法律类论文 > 行政法 > 正文阅读资讯:对民事行政争议关联案件程序的研究

对民事行政争议关联案件程序的研究

[作者:5189lw[来源:论文网]| 打印 | 关闭 ]

内容摘要: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制度如三驾马车并驾齐驱的结构,形成了我国司法体系的基本架构,共同维护着社会的正常法律秩序。然而,现实社会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一些诉讼案件所涉法律关系往往是相互交织,一个主体的行为分别损害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如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于是就出现了法院在行使司法权、当事人在行使诉权之时,首先要确定争议的性质及管辖的主体以及适用的诉讼程序。因此,当在某一案件既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行政法律关系的,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相互交叉或相互牵连、相互影响时,如何界定争议的性质,如何确定其管辖以及所适用的诉讼程序,从而找到一条科学合理的解决途径,对于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司法主题,降低诉讼成本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关联  附带  处理模式  冲突

  一、由一则案例引出的问题

  甲与乙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与乙共同购买了房屋1套,但该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仅为甲一人。后甲与乙感情不和,甲一人持房屋产权证将房屋出卖给了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到房管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房管部门向丙颁发了房屋产权证。乙得知后,以房管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颁发给丙的房地产权证。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系甲与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房管局在颁证时未审查房屋共有人是否同意即向丙颁发房地产权证,属认定事实不清,遂判决撤销该颁证行为。

  法院之所以作出上述判决,其法律基础在于依据我国《婚姻法》的一般规定认定涉案房屋系甲乙夫妻共有财产。但是本案是行政诉讼案件而非民事确权案件,当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对颁证的基础民事法律关系即对房屋权属产生争议时,法院直接对当事人的权属作出认定,在理论上尚需探讨。司法实践中,就房屋权属争议,当事人往往同时进行民事和行政诉讼,在此情形下,就出现民事和行政诉讼的关联问题。

  二、民事行政争议关联案件的概念

  目前,国内对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相交叉、牵连并引起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相冲突的现象,究竟应如何定义,尚无统一结论。有的称之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中的行政附属问题,有的称其为民事行政交叉案件,还有的称为竞合(重合)诉讼。马怀德教授称其为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相互关联案件。综合以上各种概念,都是从不同角度对民事行政争议相互关联现象的定义,应当说都反映了这一法律问题的某些特征。但笔者认为,所谓附带就必然有主诉,但无论是以行政附带民事,还是民事附带行政,都有以偏概全的问题;而交叉说,也只是反映了民事、行政争议相互关联的一种情形,而有时二者的关系并不是一种交叉,可能只是一种牵连而已,所以也不够准确;所谓重合竞合也未能全面、准确概括二者的关系,而所谓民事诉讼中的附属问题,只是讲了问题的一个方面。因此,笔者倾向于将这一问题定义为“民事行政争议关联案件”,它是指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因在法律事实相互联系,在处理上互为因果或互为前提、相互影响的案件。

  三、民事行政争议关联案件的处理模式及其选择

  在民事行政争议关联案件日益增多的情况下,究竟如何解决和协调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是分别进行还是合并进行,就是一个值得探讨的关键问题。

  针对这种情况,近年来,我国学者提出了一些理论模式,并使其一度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探讨的热点。主要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是单独进行还是附带审理的问题。具体包括两大问题:一是民事诉讼中是否可以一并审理涉及的行政附属问题?一是行政诉讼中是否可以一并审理涉及的民事争议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所谓的“民事诉讼中的附属问题”;第二个问题就是所谓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问题。

  (一)民事诉讼中解决行政附属问题的可行性

  所谓民事诉讼中的行政附属问题,是指民事争议案件的审理和解决是以对相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正确认识为前提,但该行政行为并非民事争议案件的诉讼标的,却决定着民事案件的裁判结果。

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