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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探基层工会改革的基本思路及内容

[作者:刘勇[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根据上述情况表明,要真正发挥集体谈判的作用,不仅要进一步加强工会组织建设,还要积极培育和健全雇主组织,并准确定位政府在集体谈判中的作用和角色。对于工会来说,在进行工会组织体系建设的同时,应着力提高工会的谈判能力。例如沈阳市总工会针对集体谈判中,基层工会“不敢谈、不会谈”的状况,组建了包括来自工商、税务、司法等相关领域专业人士的工资谈判专家团(组),以劳方谈判代表的身份参与集体谈判。 [15] 对于企业代表而言,应对现有雇主组织进行改革和调整,减少和消除雇主组织的官方色彩,建立与工会结构相一致的雇主组织体制,尤其是在区县以下积极培育具有长期稳定性和广泛代表性的行业性雇主组织,增强其协调劳动关系的功能和责任。另外,还应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一元化工会的实际,规定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只能加入上级工会或其他工会,以区分他们在一个具体劳动关系中所处的管理方的地位和角色。对于政府部门而言,制定和颁布基本的劳动标准、加强对集体谈判的程序和内容以及集体合同实施的干预,并通过完善三方协商机制预防和解决集体谈判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这在目前我国劳动关系双方的发育和组织程度都还不成熟的情况下,其重要性尤为突出。 [16] 
  (三)提高集体谈判法制化和规范化的水平 
  法律制度存在缺陷与不足,必然会影响和制约集体谈判活动的运行与发展。随着我国集体谈判的逐步推行,立法当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从1994年《劳动法》出台,集体谈判开始推行至今,还没有一部关于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制度的专项立法,涉及的有关规定分散于各种不同的法律法规当中。例如《劳动法》和《工会法》一共只有七条涉及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问题,这些数量极少的条款对涉及到的集体合同的主体、内容、争议处理等也只是做了比较宏观、原则性的规定,并且,由于立法的侧重点不同,这些法律不仅在该制度名称的使用上不统一,对一些问题的规定也不完全一致,这突出体现在签订集体合同的自愿或强制这一问题上。这些问题的存在,极易造成实践中的混乱。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和2000年颁布《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是目前对集体合同制度的规定相对详细的立法,但内容也不够完备。值得欣慰的是,为了规范和推动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发展,我国各地方在立法方面有了一定的发展。目前,全国已有23个省(区、市)制定了“集体合同规定”或“集体合同条例”。 [17] 但不管是部委的规章,还是地方法规,其立法的层次性与权威性都不能与全国性集体合同立法相比,在实际执行中由于执法手段有限也难以得到贯彻执行。另外,我国现有的法律对企业拒绝进行集体谈判的问题,从行为界定到责任的承担,都缺乏明确的规定,对发生此行为的处罚也比较原则。至于企业在谈判过程中应承担的其他责任以及违约后应承担的责任更没有相应的规定。这导致在开展集体谈判、实施集体合同过程中,由于缺乏对企业方的制约而经常遭到拒绝,同时,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律制度的权威性。 
  总之,从整体上看,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的立法与迅速发展的社会需求不相适应,完善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立法的任务迫在眉睫。 
  三、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参与制度 
  在法律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工人各种影响企业决策的行为都可以看成是工人民主参与管理的形式。通过民主参与的方式协调以及处理劳动关系中出现的问题,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使用的方法。 
  在我国,企业民主参与也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传统,早在革命战争时期根据地的公营企业中就形成了“三人团”、“工厂管理委员会”等制度。建国后的20世纪50年代后期,逐步形成了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民主参与制度。到20世纪80年代,这一制度不但在公有制企业中得到了普遍的推广,而且作为表达和维护工人利益的重要机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产生了不可低估的社会效益。[10] 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联系更多的是依靠市场机制而非计划经济体制下直接的行政强制,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的大幅度增加,以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参与遇到了严峻的挑战。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关系主要是一种利益一致的平均分配的劳动行政关系。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关系则是一种利益关系明晰的由市场调节的经济利益关系,这种劳动关系性质和调节机制的变化,使得原有企业民主参与制度难以与之相适应。其中最为突出的是现代企业制度中形成的公司治理结构与传统的民主参与体制是两种平行的不同体制,企业的权利结构与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利由此发生了矛盾冲突。[10] 
  一个基层组织如果能够经常性地组织成员有效参与决策与管理,并能够逐渐演变成为管理者与被管理者都自觉遵守的制度,这样的组织就是民主参与的组织、民主管理的组织。[10] 作为工会利益整合和利益表达的重要机制,工会在推进企业民主参与管理过程中一直扮演倡导者和组织者的角色。《工会法》 第 6条规定:“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基层工会应积极推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参与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不断扩展活动内容和活动空间。一方面,积极将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厂务公开制度、合理化建议制度等一些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民主参与和调节劳动关系的新形式纳入到职代会体系当中,结合成强而有力的整体,借助职代会这一平台更好地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应围绕民主治理这一政治发展的趋势,不断推动工人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样态及其机制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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