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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民主与政党制度

[作者:5189lw[来源:知源论文网]| 打印 | 关闭 ]
了协商过程,但是中国的政党制度决定了中国民主 政治的发展方向不可能是协商民主,也只能是在民主政治中不断增强协商的成分而已。
  四、协商民主理论的局限性及其价值
  
  由上述论述可见,协商民主与既有的政党制度存在直接的矛盾,无论是竞争性政党制度 还是非竞争性政党制度,都不符合协商民主的基本条件的要求,而且从根本上约束着协商民 主的实践。实际上,协商民主是构建于特定的理论假设和现实前提基础上的,它的实际推行 也需要一系列现实条件作保障。“主体的理性不足和政治能力贫困,协商意识和协商伦理的 缺失或沦丧,协商的共同价值原则匮乏和共同利益基础薄弱,公正的协商制度和程序的匮乏 与协商场所的不足,强势力量对协商的掌控和派系力量对社会共识的漠视等理论缺陷和践行 困境限定了协商民主的功能作用和适用范围。”〔12〕所以,在现实条件下,协商民 主无法改变 竞争性政党制度,也就不能替代竞争民主;同样,中国的政党制度也不可能按照协商民主的 模式来改造,中国的民主也就不能按照协商民主的方向来行进。那么,协商民主对政党制度 的价值何在呢?这个问题也必须从协商民主对竞争性民主和非竞争性民主的作用来理解。
  对竞争性民主而言,协商民主作为民主的转向是在一定程度和侧重点上而言的,虽然许 多学者将其看成竞争民主的替代,实际上协商民主还不能算一种独立的民主形式,只能是竞 争民主的补充和完善,是竞争性民主进一步“精细化”的工具或者是弥补选票民主缺陷的工 具。在资本主义政治体系中,离开政党的本质功能、改变政党竞争的基本制度以及政党控制 立法和行政决策的事实,也就改变了其多党竞争、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的基本框架,协商民 主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但是,以竞选为特征的竞争性民主确实存在明显的不足和漏洞, 选民的权利仅仅表现在定期举行的投票,而对于直接关系到选民利益的政策过程则由政治精 英来代表选民进行,这不仅影响政策的合法性程度,而且也不符人民民主的真实要求。即使 选民对政策不满意,除了进行游说、游行、抗议等表达形式,不到大选的时期就不能从根本 上制约政治精英的决策权力。因此,出于对“人民统治”的理想化追求和对竞争民主的不满 意,协商民主理论家意图复兴古老的协商观念为竞争性民主寻找替代模式,显然,在现实条 件下这种所有参与者都能自由发表意见并愿意平等听取和考虑不同意见的理想化设计在国家 政党制度层面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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