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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今中国政治改革的主导因素

[作者:5189lw[来源:论文]| 打印 | 关闭 ]


    即使在今天的中国,我想在最低的限度上户籍制度和做为公民基本权利的社会保障的巨大不平等也不能够认为是合乎人们道德共识的和合法的。在一份网上读者(其中的绝大多数肯定不是农民)的调查当中,百分之九十的人肯定农民和城市居民同样的平等地位(1),因此至少在道德上否定了户籍制度的正义性。当然对这些问题的认识不仅仅是一个道德推理的问题,也是一个在不同规则之下长远的社会后果的认识问题。在宪政规则的改变当中如何加进体现公民基本权利的基本规则的改变,这是政治哲学家和政治经济学家的共同任务。只要我们不是以短期的后果而是以每个人的长远利益来考虑,就会发现不平等的户口制度等措施根本就会为社会带来长远的祸害。在当下中国制度的基本制约之下,城市官员和政策执行者的行为在扩大而不是在缩小城乡差别,追求政绩的城市官员们要提高城镇的最低收入水平,要救济城镇的失业,这样做的后果尽管从短期和个别地方来看解决了一些社会问题,但是制造了更长远的难以解决的问题,城乡的壁垒被进一步加深了,难道中国今后城乡间的分割将会象民族国家的边界那样不可逾越吗?这种政策增加了城市户口的租值,从而引起了社会资源的大量浪费。在国家不再强制分配高校毕业生去向之后,我们是否感到中国的高学历人才如此集中在北京等几个大城市的不合理之处呢?试想一下有多少人花
费了多少精力而仅仅是为了求得一张北京市户口呢?而北京市户口中所包含的巨大的租值又有多少是人为带来的呢? 

    一些基本的宪政规则,分配了基本的权利,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人们行为的选择。对它们的分析,要从规则与秩序两个角度结合起来进行。如果把影响人类行为的这些最基本规则的改变视为政治体制改革的话,那么我认为中国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开始的一般称作经济改革的实际上是最深刻的政治体制改革。这场改革始于农村的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去掉了束缚人们的包袱,形成了影响人们行为和预期的重要的规则,实际上这是中国二十年来所取得的成就的关键。政府在经济发展当中只能负有限的责任,它不可能承担比如说GNP增长百分之几这样的重担,可以说将一段时间的该国的经济成就不加分析地归功于这段时间当政的政府是最愚蠢的错误之一。克林顿当政八年来美国的经济成就绝不可能是这届政府的创造物,这场经济成就的原因甚至可以追朔到二百年前《联邦党人文集》中的宪政设计原则,和独立的联储这样的机构设置。不在基本规则和其后果的考虑上着手的纯粹的经济改革发生于中国的九十年代,诸如积极的货币财政政策、GNP保八、开发大西北、鼓励高科技等等,在我看来这些政策并不见得能带来实施者所希望的结果。中国和俄罗斯不同的改革成效的差异并不是象通常人们所认为的那样一个搞政治改革而一个搞了经济改革那样,而是前苏联在一开始就没有进行或没有条件进行影响人们行为的基本规则方面的改革。对中国来说承接八十年代的改革是否还具有非常明显的一般规则改革的空间呢?我想是有的,可以分三个方面来谈:一是户籍制度和同户籍制度相联系的农村土地制度。这方面的研究已有许多,这里不再多谈。户籍制度的废除是和土地使用权的长期化和可转让联系在一起的。在一个财产权利体系中,关于土地使用的权利是相当重要的,这样的财产权利体系要真正能发挥作用,产生长期有序的经济增长,无论对于土地使用的权利加以怎样的限制,其初始拥有者的权利必须是长期的稳定的。对一项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其它限制,但必须长期化。世界上并没有绝对的土地私有权,再强调土地私有权的法律,也不会规定他人的鸟儿也不能从私人的土地上飞过,也不会规定宅前屋后的通道别人也不能走。实际上,在一些国家的市镇,甚至住宅的外在风格,也有明确的规定。我们可以规定一个人占有的土地不可超过一定数目,也可规定某些特殊地区的土地不能作某些特殊的用途。在这些规定下,一个人仍可作长期的、理性的计划。但是,面对一项短暂的土地使用权,一个人的计划也必定是短期的。一个人的生活计划,由于代际间的合作,实际上并不止于他生命的结束,而是可推向无限远的将来。即以建造房屋来说,即使一个人一生积累所得,也不足以建造一所房子,但父子孙几代人合作,还是能盖起房来,但这需要有稳定的长期的土地使用权。短期的土地使用权会造成人们的机会主义行为,以及对土地资源高贴现率的使用的恶果还没有被人们清醒地认识到。二是给予各种所有制的企业以公平的待遇方面,这是一个专门的更适于经济学家来谈的问题。三是建立作为普遍权利的社会保障制度,这就是为所有公民提供的最低的生活保障〔参见王国军,“中国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衔接初探”载《战略与管理》2000年第2期〕。既然是一种普遍权利,就不能有任何一点租的成分,一个人无论是居住在北京还是在甘肃都同样能享受到这份权利。以上三个方面都是从公民权利平等的角度提出的改革诉求。并没有涉及到这些改革措施是如何实施,户籍制度的改革实施是相对最容易的,它的后果从短期来看可能会有一些动荡,但规则的改变要看其长期的后果以及是否合乎正义,这些基本权利的实施要得到公民们的配合是非常容易的,因为公民们会不懈地为自己维护自由迁徙的权利。关于最低限度的社会保障方面,有如何划定一个基准线的问题(在当前的中国当然绝不可能太高)在制度的实施过程中会遇到道德风险问题,即有能力生活得很好的公民有可能伪装成没有生活能力。但这项制度的确立,在建立市场经济进程中的中国有重大意义,它能够在相当程度上保持社会的稳定;公民拥有这样的最低生活保证,在他们进行决策时就多了一个决定他们预期的重要的变量,有助于公民做出更具有长远性的和更进取的生活计划。因此这项制度在整体上会增加经济效率(这仅仅是我的推断)。在宪政范围内保证公民的这项基本权利是中央政府的责任并因此而拥有相应的权力,这方面的详尽分析本文在此不加涉及(参见The 

    Economics  of  Federalism  and  Local  Finance,  Edited  by  Wallace  E.  Oates, 

    Edward  Elgar  Publishing 

    Limited,1998)。在宪政范围内公民的自由迁徙和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构成了在联邦主义政治架构下必然出现的各个政府单位间相互竞争的制约条件。这两个方面在宪政联邦主义的理论框架是统一不可分割的。我们不仅是从正义出发,确立体现这两种权利的基本规则,也考虑这些规则的长远的后果。在中国,确立联邦主义的政治框架(在政治分权的意义上的地方自治)时,如果没有公民的自由迁徙和基于公民个人权利而非基于地区发展状况的再分配规则相伴随,是不可想象的,两项权利的确立对宪政联邦主义稳定而充满活力的运作是必须的,没有它们,联邦主义确实有可能加剧地区的冲突,甚至出现分裂的局面。但是,我们尤需注意,在极端政治集权的情况之下,居民不能自由迁徙因此人民不能融合,以及政治集权所带来的地区间发展的极度不平衡,实际上在酝酿着冲突和分裂的因素。通过继续加强中央集权的方式只能暂时掩盖并在长期中加剧这些因素。所以,对宪政联邦主义的实施所带来的国家分裂的担忧是完全没有理由的,相反这个宪政下的联邦共和国倒会非常稳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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