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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学说中人的问题研究现状

[作者:5189lw[来源:知源论文网]| 打印 | 关闭 ]
是社会关系。把人的本质理解为一种社会关系是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思想变化的一个关键。黑格尔曾说:“凡是一切实存的事物都存在于关系中,而这种关系乃是每一实存的真正性质。”[35]在马克思看来,人的本质是一个关系范畴,社会生产关系才反映人的本质。
  马克思在自己的著作中说明了生产资料所有权关系(或产权关系)是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体中核心的关系。在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体——人,乃至整个社会都是以对物的占有关系为基础的。马克思说:“每个个人以物的形式占有社会权力。如果从物那里夺去这种社会权力,那么你们就必然赋予人以支配人的这种权力。”[36]马克思认为,对于资本主义生产主体——人必须从占有去理解。马克思肯定了黑格尔法哲学把占有看作主体的最基本的法的关系的思想。“黑格尔论法哲学,是从占有开始,把占有看作主体的最简单的法的关系,这是对的。”[37]生产资料所有权关系,或占有关系是主体中最基本的法的关系,是社会主体关系中核心的关系,在主体中起着决定作用,决定主体中的其他关系。
  第五,马克思学说出发点的人是从事社会生产和经营活动,独立核算的社会经济基本单位。
  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马克思从社会生产的“活动和产品的普遍交换”[38]出发,考察“每一单个人的生存条件”,[39]考察在交换关系的发展中,货币形态的变化和作为主体的生产者本身的变化。马克思指出“每一个主体都是交换者”,[40]“个人只有作为交换价值的生产者才能存在”。[41]在马克思看来,“如果个人所生产的是自己的直接的生存资料,……那么他的生产就不具有社会性质,他的劳动就不是社会劳动。”[42]作为社会生产主体的人是“社会人”,其生产具有社会性,它本身是整个社会生产的一个环节、一个细胞,一个独立核算的社会经济基本单位。马克思以罗马法规定奴隶不能成为交换的主体,以说明自己的观点。马克思说:“罗马法规定奴隶是不能通过交换为自己取得任何东西的人,这是有道理的”。[43]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称其学说的出发点是“单个人”。在私有制社会里,这种“单个人”是经济上独立的不同利益的生产和经营的主体,这些经济上独立的主体从事着不同的生产和经营活动,承担了社会的不同工作,这也就是社会的不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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