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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化是体育俱乐部发展的必由之路

[作者:5189lw[来源:知源论文网]| 打印 | 关闭 ]
国还没有关于体育俱乐部的专门法规。体育俱乐部的地位,俱乐部与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俱乐 部与体育行政部门,俱乐部与企业之间的关系等诸多问题没有相应的法规予以确定。加之大部分俱乐部并未依 照国际惯例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因而没有独立的生存空间。当俱乐部作为一个整体与外界发生 矛盾时,往往无法作为独立的一方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屈从于种种行政干预。
    从俱乐部的注册登记看,我国一般实行民政和工商双重注册,将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注册混为一体,表明 我们对俱乐部的地位和性质的认识并不清楚。
    从俱乐部与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的关系看,目前的一些法律规定存在矛盾、冲突的地方。以我国俱乐部开 展最为广泛、深入的足球俱乐部为例,中国足协章程第2 条规定:“中国足协成立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第3 条规定:“中国足协是国家体委授权指导全国足球运动的群众性组织”。《体育法》 第5 章也把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列为体育社会团体。据此,中国足协既然是一个群众性组织,就不能行使政 府行政部门的职权。作为社会团体的足协和作为企业的俱乐部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民法通则》第2 条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民事争议的最终 裁决权归人民法院,是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也是与国际体坛的基本规范相符合的。但是,中国足协章程第57 条又规定:“中国足球会员俱乐部及其成员,其它协会之间的争议,中国足协常委会具有最高裁决权,不得将 争议提交人民法院。”据此,足协与会员俱乐部之间的纠纷,最终裁决权在足协,就像在一场比赛中,足协既 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这些规定和作法,又否认了俱乐部与足协之间的平等民事地位,俱乐部仍然处在足协 的行政管理之下。为克服这一矛盾,达到“管”与“办”相分离的目的,中国足协又成立了足球运动管理中心 ,但这个中心与足协是一套班子,两个牌子,这一问题并未解决。
    从俱乐部与体育行政部门的关系看,由于多数俱乐部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在实际运行中,许多地方领导 把俱乐部(尤其足球俱乐部)当成本地政府的名片,俱乐部的许多重大决策都由当地领导决定。当俱乐部与外 界发生矛盾时,也大都寻求行政手段解决,而很少采用法律方式,致使纠纷的处理没有科学民主的程序,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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