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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刑不上大夫”的历史演变

[作者:王广田[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摘要:“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社会中一项法律原则。时到今日,我们似乎仍然可以感受到古代中国“礼”与“法”之间那种既有明显区别,又有共同深嵌于传统社会背景之中的微妙关系。   关键词:“刑不上大夫” 法律体系 礼与刑   “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社会中一项古老而又一直在适用的法律原则。史料记载其最早起源于西周时期,在古代文献资料中,最早记录它的是《礼记》。据其中的《曲礼》记载:“刑不上大夫,刑人不在君则”。对“刑不上大夫”的意蕴,孔子曾经作出过经典的阐释。《孔子家语》记载,孔子的学生冉有曾求孝于孔子:“先王制定了法律,规定刑不上大夫。如果大夫犯了罪,就可以不适用刑罚了吗?”孔子解释道:“不是这样的,对于君子的治理,通常以礼教驾御其内心,从而赋予其廉耻之节操。古代的大夫,如果有违法乱纪的犯罪活动,不必直接定其罪名;以避讳不名之耻,因此,大夫犯了罪,如在五刑范围之内,不必派司法官吏对其加以捆绑羁押,而令其自已请罪;如属于重大犯罪,也不必派司法官吏对其施以死刑,而令其跪拜自裁。所以,即使刑不上大夫,而大夫也不会因有罪而逃避惩罚,这实际上是教在潜移默化地发挥作用。   “刑不上大夫”这一法律原则的确立是由当时的法律体系的构成所决定的。纵观西周的法律体系由礼与刑两部分构成,二者具有同样重要的法律地位。但是,礼与刑并非完全等同,它们既有互相联系和相同的一面,也有彼此区别和不同之处。所以,二者之间是一种辩证统一关系。这种关系构成了西周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首先,礼与刑有着相同的一面,二者关系密不可分。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礼是刑也就是法的基础和渊源。在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起源过程中,法以刑为主要内容,刑与法是相通的。西周时期的法律中很大一部分来源于习惯法,习惯法主要从原始社会末期形成的习惯习俗发展演变而来,其中也包括以祭祀习俗、礼仪规范等形式为代表的一部分礼。这部分礼经过改造,逐渐上升为法。这就是古人所说的“律出于礼”。二是西周以礼为法,礼是法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礼本身就是广义中所说的法。礼尤其周礼的制定与实施,是为了满足统治阶级需要,维护宗法等级制度。这不仅具有法的目的和性质,而且由于礼是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机器的强制力作为后盾,因而它也具有法的强制性。违反礼的规定和要求,就是违反国家法律制度,同样要受到严厉制裁。如《礼记•王制》所载周礼规定:“山川神祗有不举者为不敬,不敬者君削以地。宗庙有不顺者为不孝,不孝者君绌以爵。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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