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改革:历史与伦理的评价
此国家应该对清白致富者也实行强制性的二次分配措施。 但是,罗尔斯讲的只是消费的“分配”,他并没有质疑资产的分配本身。因而比罗尔斯更“激进”更“高调”的批评者大有人在,如以麦金太尔与泰勒为代表的社群主义者,更不用说社会民主主义各派。他们批评的重点是罗尔斯,而诺齐克已经被认为“保守”得不值一驳。至于比诺齐克更“保守”更“低调”的理论,则人们闻所未闻。
所谓科斯定理,即“权利的初始分配无关紧要,只要交易成本为零,交易又充分自由,则经济效率就会实现最优”,这是一种关于效率而不是关于正义与伦理的说法。
科斯讲的“交易先于产权”,用的是18世纪英国产业革命中产权立法的例子,而18世纪的英国并不存在公共资产的私有化问题,只有私有财产的法律定义从不严格到严格的问题。因此科斯的理论并不是用来挑战诺齐克的,而是用来挑战凯恩斯的。
科斯在西方有众多的批评者,他们在伦理问题上都持比科斯更“高调”的立场。因此我们完全可以从科斯的立场出发看看其学说的伦理意义,这是不会有过于“高调”之嫌的。 科斯与其他新自由主义者反对的“国家干预”,是凯恩斯式的或福利国家式的干预,而不是斯大林主义式的国家强制。与后者使用政治强权剥夺公民财产、而且归入国库的财产便进入“黑箱”、其管理者既不由公众授权又不受公众监督的情况不同,前两种“干预”都是在尊重公民财产权的前提下进行的。 凯恩斯式的干预,主要是政府以无形税(增发通货)方式扩大开支,增加信贷,刺激投资需求与消费需求,以解决市场经济中的过剩问题。而福利国家政策则主要是政府以有形税(累进所得税)方式对国民收入进行二次调节,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以惠及大众。 在西方的条件下,无论无形税还是有形税,公众作为纳税人的权利是受保障的,由他们的纳税所维持的政府要征得他们的认可,要对他们负责,由此形成的资源流向受到民主制下的公民即纳税人的监督。 对这一切新自由主义者并没有提出异议。新自由主义者既没有指责政府强制或剥夺了公民,也不认为国家干预与权贵利益有什么关系。这与许多发展中国家的自由主义者(如缅甸的昂山素季)把国家干预抨击为腐败之源、权贵利薮是不同的。新自由主义者对国家干预的指责,主要是一个资源配置的效率问题,而从不涉及公正
所谓科斯定理,即“权利的初始分配无关紧要,只要交易成本为零,交易又充分自由,则经济效率就会实现最优”,这是一种关于效率而不是关于正义与伦理的说法。
科斯讲的“交易先于产权”,用的是18世纪英国产业革命中产权立法的例子,而18世纪的英国并不存在公共资产的私有化问题,只有私有财产的法律定义从不严格到严格的问题。因此科斯的理论并不是用来挑战诺齐克的,而是用来挑战凯恩斯的。
科斯在西方有众多的批评者,他们在伦理问题上都持比科斯更“高调”的立场。因此我们完全可以从科斯的立场出发看看其学说的伦理意义,这是不会有过于“高调”之嫌的。 科斯与其他新自由主义者反对的“国家干预”,是凯恩斯式的或福利国家式的干预,而不是斯大林主义式的国家强制。与后者使用政治强权剥夺公民财产、而且归入国库的财产便进入“黑箱”、其管理者既不由公众授权又不受公众监督的情况不同,前两种“干预”都是在尊重公民财产权的前提下进行的。 凯恩斯式的干预,主要是政府以无形税(增发通货)方式扩大开支,增加信贷,刺激投资需求与消费需求,以解决市场经济中的过剩问题。而福利国家政策则主要是政府以有形税(累进所得税)方式对国民收入进行二次调节,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以惠及大众。 在西方的条件下,无论无形税还是有形税,公众作为纳税人的权利是受保障的,由他们的纳税所维持的政府要征得他们的认可,要对他们负责,由此形成的资源流向受到民主制下的公民即纳税人的监督。 对这一切新自由主义者并没有提出异议。新自由主义者既没有指责政府强制或剥夺了公民,也不认为国家干预与权贵利益有什么关系。这与许多发展中国家的自由主义者(如缅甸的昂山素季)把国家干预抨击为腐败之源、权贵利薮是不同的。新自由主义者对国家干预的指责,主要是一个资源配置的效率问题,而从不涉及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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