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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法律问题

[作者:未知[来源:论文网]| 打印 | 关闭 ]

摘要: 在国有企业的改制及重组过程中必然伴随着大量的产权转让行为。国家为了实现对企业国有资产切实有效的保护,对涉及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行为通过相关法律及政策进行了严格的实体及程序性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主体要适格;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合同内容要合法、完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履行相应的程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注意的其他相关法律问题。 


关键词: 企业国有产权 主体 合同内容 程序 

   
  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而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过程中必然伴随着大量的产权转让行为,这些产权转让行为对有效实现企业改制重组起着纽带和桥梁的作用。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必然伴随着大量的法律问题有待解决。目前,国家已经对涉及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行为通过相关法律及政策进行了严格的实体及程序性规范,使得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具有更显著的政策指导性和法律强制性。正确理解和把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助于我们开展涉及到国有资产的企业改制重组项目,确保企业改制重组项目内容的合法有效和项目进程的顺利推进,确保国有产权的安全运行。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主体要适格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当事人。主体的适格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前提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应当具有合法的市场主体资格。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论是资产收购项目还是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的主体必须是合法存续的经济组织或自然人,包括目标公司、资产收购项目中的资产受让方以及股权转让项目中的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这种合法存续是指交易主体具有市场主体的合法资格,对于经济组织而言,即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并且依据法律规定履行了有效的年检手续;对于自然人而言,则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其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主体对交易客体拥有合法的产权。产权交易的客体,即企业国有产权。其转让方对所交易的资产或者股权具有实际的控制权和处置权,即拟转让资产的目标公司或者是股权的出让方是该资产或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权属不明确或者存在纠纷的企业产权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产权,应当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必须注意的是,国有产权的转让具有特殊性,在目标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时,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首先经过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和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是企业主管部门的批准。 
  再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从事该产权交易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根据以上规定,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其他股东同意并且其放弃股东优先购买权是股东进行股权转让的前置条件。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该股权转让并且决定行使购买权,则股权交易就必须在公司内部进行。在此情况下,拟进行股权转让的股东就不具有对外转让的合法主体资格。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合同内容要合法、完备 
   
  因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最终要通过合同形式确定转受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其转让行为必然受到《合同法》的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的条款必须合法和完备。除此之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由于涉及国家对于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故其条款及其内容还必须遵守特别的规定。《办法》规定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和住所;转让标的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转让标的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方式及付款条件;产权交割事项,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转受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在具体签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时,应当注意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 
  1.职工安置条款。职工的妥善安置是企业改制中必须认真对待和着力解决的重要问题,尤其是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条款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的必备条款。根据《办法》规定,涉及职工利益保护的内容体现在:(1)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利益的内容,应当首先听取目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2)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按照有关政策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目标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费用,并做好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时,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案,方案应当包括同等条件下对目标企业职工的优先安置方案。 
  2.债权债务处理条款。从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角度出发,《意见》和《办法》均进行了相应的规定,注重杜绝因产权转让导致的债务纠纷。《意见》规定:金融债务没有落实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要严格防止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要载明转让目标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纠纷的处理方案。 
  3.转让价格及支付条款。根据《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批准和决定后,目标企业应当依法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此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得到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原则上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给定一次性付清,如果金额较大,一次性付清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但是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产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能超过一年。 
   
  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履行相应的程序 
   
  为了保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效监控,确保国有资产不致流失,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履行严格的程序,这些程序主要包括: 
  1.内部决策程序。《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首先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由总经理办公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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