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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及其履行

[作者:李洪贵[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摘要】 行政事业单位的大部分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因而有效地管理、使用资金对于单位来说十分重要,文章从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会计责任的角度,探讨了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承担主要会计责任的必要性及主要内容,并就如何更好地履行会计责任提出了一些建议,对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明确、履行会计责任,提高会计管理水平提供参考。 
  【关键词】 行政事业单位 会计责任 履行 
  一、明确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会计责任的必要性 
  行政事业单位的大部分资金来源于国家拨款,因而管理好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是行政事业单位不容推辞的责任,这也契合维护经济秩序、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目标,然而,伴随着经济的发展,行政事业单位处于越来越复杂的管理环境中,相应地也萌发了各种复杂的关系和矛盾,在这样的背景下,会计职能的重要性便进一步凸显出来了。 
  《会计法》中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工作的首要责任人,并指出单位负责人对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同时保证单位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明确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地位对于各单位规范会计行为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就行政事业单位来说,明确将单位负责人作为第一会计责任人,凸显了会计工作的地位,并且有利于形成一种由上至下遵纪守法的良好的氛围,由单位负责人“领政”,有利于单位所有人员(尤其是会计人员)更加坚定信念,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另一方面,行政事业单位的“一把手”往往对单位员工有一定的价值引导作用,因而由单位负责人承担起最重要的会计责任,也有利于引导员工遵循会计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二、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会计责任的特殊性 
  首先,论及会计责任,一般都是就企业会计的角度进行探讨,而责任是构成治理的一部分。追本溯源,从负责人的产生机制上看,二者有着天然的本质区别。行政事业单位的“一把手”是遵循一定的领导干部任免办法、按照相应的任免原则由上级主管单位进行任命,来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管理,与企业相比缺少了营利性的动机,因而制度的规范性以及对制度的遵循十分重要。而企业负责人的产生多为企业的所有者(至少是持有相当部分股权),或者是聘请的职业经理人,并没有像行政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一样按照选拔任用原则经过层层的考核和筛选,如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进行选拔任用时,常常将德才兼备、依法办事作为重要原则,这也与会计责任的要求不谋而合的,可以看出,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履行会计责任也是符合人事选拔原则的,会计责任并不单独存在、自成一体,而是与单位负责人的基本职责相契合。 
  其次,我们也不得不认识到,就企业负责人而言,企业更看重的是岗位承担者对于专业资质、专业能力的考虑;而行政事业单位在选拔负责人的角度则重点考察其过往业绩、职业道德等方面,对于专业资质及相关管理能力在很大程度上缺乏特别刚性的要求,因此这样可能出现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财务、会计方面的“短板”,以“领导满意”或“群众基础”等方面作为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产生的主要机制,往往导致了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会计负责人更大的会计责任。 
  再次,会计目标具有特殊性。会计责任离不开会计目标的实现,企业会计终极目标为提高经济效益,这是企业营利性的本质所决定的,而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目标则侧重于满足预算管理的需要,同时兼顾其他内部管理需求,所以对于性质事业单位来说,按规章制度办事、依法办事尤为重要,这是实现会计目标的必要手段,单位负责人在履行会计责任时必须将此置于重要位置。 
  三、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会计责任的主要内容 
  1、保证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和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无论是《会计法》还是其他行政法规,都明确提出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就要求单位负责人保证会计核算的准确性,行政事业单位也不例外。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对于经济决策、日常管理来说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为了从制度上使得核算准确性得到保证,相关的会计法律法规指出,当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合法时,会计人员要向单位负责人报告;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的记录有较大出入时,要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可以看出单位“一把手”是整个会计系统最重要的监督人。此外,在对外或者对上级提供财务报告时,单位负责人和会计工作负责人要在财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以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这是以签名的形式让单位负责人为财务核算的准确性“背书”,可以视为是对会计核算准确性进行保证的综合体现。 
  2、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单位负责人需要保证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办事、依制度办事,这个责任的具体表现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合理设置会计机构,任用合格的会计人员,并符合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二是在日常工作中要对会计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奖惩严明。对行政事业单位来说,一把手往往不需要进行会计机构的设置,但要保证任用的会计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避免任人唯亲,并且单位负责人也要重视对会计人员道德素质和专业素养的后续培训,使其符合管理的需求,在人员的任用上,单位负责人需要留意会计回避制度:即单位负责人直系亲属不能担任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工作负责人直系亲属不能担任出纳,这是为避免行政事业单位出现舞弊的财务“防火墙”;另一方面,会计法规指出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坚持原则,赏罚分明,这也是保证会计信息准确性的又一体现,单位负责人首先就要站在法律制度的立场上,以明确的态度支持会计制度的推行、实施,奖励坚持原则的行为,惩罚违背规定的做法,以引导单位员工遵循会计制度。 
  3、对单位负责人法律责任的规定 
  《会计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单位负责人的一些违法行为做了界定,规定了单位负责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也是为单位负责人履行其会计职责做了一个硬性的规定,纵观这些规定,除了贪污、挪用财产等众所周知的违法行为外,大部分是针对会计资料以及可能出现的行为而设定的规则。例如,未按照规定设置、使用会计账簿,未按规定使用填制、审核原始凭证,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等,单位负责人可能面临行政处分以及行政处罚(不少情况下单位负责人都要对违法的会计行为承担一定的领导责任,这也侧面反映出单位负责人在单位会计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对于单位负责人伪造、变造、隐匿或授意其他人员进行上述违法行为的,就可能面临更为严重的处罚(情节严重时可能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条文都从反面再一次界定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杜绝了各人员之间相互推脱责任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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