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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与制度因素关系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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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从范德海德政策建议谈起,对公共政策与制度因素关系做了粗线条的探讨。认为:制度制约政策,制度对政策是真包含关系;同时,政策的特性决定它并非被动适应制度,而是对制度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另外,本文还认为:政策主体对制度有很大影响,在一项制度刚刚被选择及创立阶段,这种影响大部分是正面的;在一项制度已经完全成熟和略显僵化时,政策主体许多时候对制度起负面影响,而这种影响对制度的冲击力相当大。 

引言
1902年,在泰国政府供职的一位叫J.霍曼?范德海德的荷兰著名灌溉工程师提出一项政策建议:在泰国湄南河畔的猜那兴建一座大型水坝,并随之提出方案。湄南河谷中央平原当时是泰国出口支柱大米的主要产地。为了进一步提高土地生产率,有必要适应这块土地地势坦荡但需加强灌溉的特点,修建一座大坝和广泛的运河网。范德海德的政策建议及设计方案正是适应这一需求而提出。但从1902年底到本世纪末1909年间,虽然他屡次向政府官员阐述建议并辅以一项周密的计划论证建议,该计划内含政府财政成本和效益(增加了土地税、水费)的估计数,并用社会成本及效益分析框架作分析,认为:该工程能给泰国带来大量的净社会利益 。但是,直到二战后,这项政策建议才真正成为泰国的灌溉政策之一。
为什么给社会带来净利益的公共政策不能被采用?为什么最终在二战后这项政策建议最终上升为政策?事实上,可以提出这种疑问的公共政策建议相当多,范德海德的政策建议只不过是众多命运乖蹇政策中的一个例子。在这里,政策不仅仅是政策本身的问题,而是涉及到更大范围的制度的问题。本文将以范德海德的政策建议为例,分三大部分来探讨公共政策与制度因素问题。第一部分将探讨制度对公共政策的制约关系;第二部分是公共政策对制度的影响;第三部分则探讨政策主体对制度的作用。
一、制度制约公共政策
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从原始社会的氏族公社制度,到今天的市场经济制度,制度都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不可或却的。而政策与制度一样,也是与人类社会发展伴始终的。制度、政策都是起源于人类自身利益的需要,但具体的产生方式、作用并不同。
首先,个人作为社会性动物,对自己在现实生活中的追求目标是理性的,他追求利益最大化。从这个意义上说,个人是理性人。但理性人不等于正确的人,再加上诸如信息不对称、成本损耗等等客观因素,个人利益最大化往往不能实现。适当的制度安排可以弥补个人理性的不足,弥补一些客观因素的负面作用,使个人利益最大化得到尽可能的实现。但制度出现,并不意味着马上就可以起到应有的作用,还需在其框架内细化、归类,制定各种政策来辅助实施。这样,政策就产生并发挥作用了。
其次,个人虽是理性人,但理性并不能弥补他自然性上的缺撼:个人的生命过程及生活过程中不确定性因素太多,他无法预计生老病死,也无法预计天灾人祸。单个人在自然面前是脆弱的,需要合作来减低这种不确定性。而合作使人成为社会人。适当的制度安排可以使社会人的合作更趋合理,更有利于个人在幼年与老年获得生存保障,更有利于人避免一些天灾人祸,并使自己有能力应付一些不可抗力带来的灾难性后果,从而使整个人类社会得以向前发展。但至于怎样合作,怎样使幼年与老年获得生存保障,怎样应付灾难,则是政策所面临的问题了。
那么,到底什么是制度呢?制度如何制约、真包含政策呢?
制度,通俗而言,就是社会中单个人应遵循的一整套行为规则。更确切的说法,本文采用美国的经济学家道格拉思?诺思的定义:制度提供框架,人类得以在里面相互影响。制度确立合作和竞争的关系,这些关系构成一个社会,或者更准确地说,构成一种经济秩序……制度是一整套规则、应遵循的要求和合乎伦理道德的行为规范,用以约束个人的行为 。在诺思的定义中,制度是一个经济学名词,但同时,制度又是规则、要求和行为规范。因此,制度不外乎是各种具体存在的行为规则、规范的合体。政策作为规划、社会目标、议案、政府决策、计划、项目等多面体的表征词,自然而然不会脱离制度框架,而是从属于制度框架。
由于制度并非是单一形式的,具体的罗列会使制度显得纷繁芜杂。这种情况并非制度分析家们所愿,因此,制度分类是很有必要的。而政策与制度的真包含关系也主要体现于此。
诺思的分类方法,是把制度区分为宪法秩序、操作规则和规范性行为准则三大类。同时,他又指出:这三类并非断然分开,分界线并不明确。
第一类是规范性行为准则。这是比较特殊的一类制度,它们涉及到“文化背景”(拉坦语)与“意识形态”(诺思语) 。它们是宪法秩序、操作规则的背景材料和渊源。这一类制度包括社会所处的阶段、文化传统、国家意识形态以及心理因素等等。它们常常是非明文规定或非条例化规定的,但却使社会上的人们在潜在的国家强制力下潜移默化。通过这种潜移默化,宪法秩序和制度安排的合法性得到确定。这类制度的特点是“根深蒂固”,变化缓慢,变动不易。
第二类制度是宪法秩序。诺思认为:宪法可以定义为对管理的条款与条件(集体选择)的规定,这里的管理包括规则的制定、规则的应用和规则的坚持与评判。这一类制度规定确立集体选择的条件和基本规则,这些基本规则包括“确立生产、交换和分配的基础的一整套政治、社会和法律的基本规则。”(Davis与North)。人们一般称之为立宪规则。这些制度一经设定,非经特殊而谨慎的程序,如集体选择的条件等等;非经特殊的紧急情况,如战争、政变等等,它们不可以变动。当然,这种不可变动并非绝对,只是相对一个长远期而言的。就长远而言,没有一种制度是不可变动的。
第三类制度是操作规则。这类制度是在宪法秩序的框架中创立的,是宪法秩序的具体安排。它包括法律、法规、社团、合同以及政策等等。制度制约公共政策也主要体现于此。政策作为依宪法秩序而制定的具体安排,它的产生、制定、执行无一不受到宪法秩序的约束。弗农。拉坦认为:1、宪法秩序可能有助于自由地调查与社会实验,或者可能起到根本性的压制作用。2、宪法秩序直接影响进入政治体系的成本和建立新制度的立法基础的难易度。3、宪法秩序影响到公共权力运用的方式因而影响到由公共政策引入经济的扭曲的类型。如果这些扭曲很大,则市场便会显示出引入的制度变化将发生方向性错误。4、一种稳定而有活力的宪法秩序会给政治经济引入一种文明秩序的意识――一种关于解决冲突的基本价值和程序上的一致性,这种意识会大大减低创新的成本或风险。正是由于拉坦的这四个宪法秩序的观点,政策作为一种操作规则,必然受制于宪法秩序安排。
由以上的分类我们可以看出:制度对政策是制约关系,是真包含关系。在“根深蒂固”的文化与意识形态下,宪法秩序这一类制度首先得得以安排。由于这些“确立生产、交换、分配的基础的一整套政治、社会和法律的基本规则”的指导性、宏观性及缺乏可操作性,政策就来执行操作任务。各种政策把宪法秩序具体化,并在实际执行中不断完善,逐渐上升为法律、规章;体现到人与人的合作关系,则表现为带有经济意味或政治意味的组织、合同、社团等等。而各种政策在制定、执行时又不可逾越“基本规则”的限制,它们在制度框架中“生根发芽”,用具体规则充实整个制度。政策是制度的附生物,随制度的产生而产生,也随制度的消亡而消亡。同时,由于制度的指导性及难变动性,有些政策建议虽是可行的、有收益的,但由于制度间的相互牵制,建议不能上升为政策。
我们回到前文的范德海德政策建议上去,查看一下当时的属制度范畴的背景材料:19世纪末全球资本主义经济一体化已经形成,泰国作为帝国主义的原料产地与商品倾销市场,也是一体化中的一员。国际大米价格的上涨,使泰国水稻种植面积增加,从而引起地价实际上涨;泰国政府采用农业研究和灌溉投资的对策来干预地价上涨;同期,泰国一直面临帝国主义侵略的威胁,军政机关投资和相关基础设施(如铁路)投资也需增加;另外,当时泰国王室及政府高层官员拥有的绝大部分土地在另一Rangsit区,一旦灌溉政策实施,农民会大批从Rangsit区迁往湄南河谷中央平原,政府高层官员的既得利益就会失去 。
从这份背景材料中,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出泰国当时的制度中的两对矛盾:其一为国家安全制度与国家经济发展制度间的矛盾;其二为保护社会中上层人物与保护国家经济利益之间的矛盾。这两对矛盾清楚地凸显出当时泰国制度框架中的牵制关系。安全要高于部分经济利益,已受益者不会放弃既得利益,二者一结合,契合点就是给社会带来净利益的好政策在制度框架中的牵制作用下被无限期延长。
二、政策影响制度
政策从属于制度,在制度框架中生成与运用。但政策的特性决定了它并非被动的适应制度,它也不仅仅只有利于制度框架的完善,它还会积极或消极地在制度框架内发生量变,最终促使制度变迁、达到制度创新。用一句通俗的话说就是:政策能动的反作用于制度。
至于政策的定义,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凡由一定的主体作出,同时对一定的客体产生了一定影响的要求、希望、规定、强制等等都可以被视为主体的某种政策” 。政策源于人类自身的切身需要,但它产生于人类在解决比较现实的问题的时候,它是在制度形成后或逐渐形成期中的具体操作。较之制度,它更具有行为特征。而政策的确切定义比较难用精确的语言说明。就众多公共政策学家的观点来看,主要有四种极具代表性的说法:
其一,以哈罗德?拉斯维尔为代表,认为政策是一项含有目标、价值与策略的大型计划。这种观点强调了政策行为的设计和目标功能。但缺乏具体做法来解决实际问题。
其二,以戴维?伊斯顿为代表,认为政策可视为一种权威性的社会价值分配方案,对某一具体政策而言,这种价值分配将在与政策相关的目标群体范围内进行。这种观点强调政策的价值分配功能。但忽视了政策的创造功能。
其三,以托马斯?戴伊为代表,认为政策是政府意志的体现,是政府选择作为与不作为的行为。这种说法强调政策是一种政治行为,强调其实践性。但忽略了作为不一定是政策,或许只是一种“做法”。
其四,以詹姆斯?安德森为代表,认为政策是政府的有目的的活动过程,是一个过程概念,表现在政府为达到某种目标而采取的一系列可操作的活动。这种观点强调政策的实证性和动态性。但忽视了政策执行过程的重要性。
事实上,政策不仅仅是计划和目标,也不等同于价值分配,更不等同于政治行为,同样也非只是操作性和动态过程。政策应当是它们的集合,以上四种观点只不过是政策不同层次的形态表征而已。政策是制度框架中的“砖石”,它是“广义的规划” 。这种广义的规划是灵活多变的,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同时,政策由于其“潜移默化”的特征,使它又成为相对恒定而持久的政府决策。这是政策的本质属性。与政策的起源密切相联,政策是人与人合作中的一种“契约”,是有关集体成员的一种默契,是要求所有成员在给定的环境中能预测其他成员的行为准则。但这种政策又不等同于法律、法规。虽然法律、法规也近似于一种“契约”,也可以在给定环境下预测他人行为,但政策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契约将会受到多大程度的惩罚。但同时也如第一部分提到的,许多政策会逐渐上升为法律、法规。惩罚程度会被明确规定。在大多数情况下,政策与法律间并没有明确的区分,甚至可以说法规、法律是政策的法律形态。
很明显,从上面可以看出,政策具有目标特征、行为特征、灵活多变特征、实证特征以及法律特征,也正是由于这些特征,决定了政策是能动的反作用于制度框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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