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悖论与真理:网络自由的现实维度论析

[作者:安仲森[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由是被限定在一定范围内的。自由悖论性的典型表现还在于从网络自由出发却导致了网络的不自由。由于网络自由的存在,网民可以自由地发表言论,包括一些极端的言论。但是,当言论触犯了本国的有关法律,或者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影响社会稳定,那么现实社会必然采取强有力地措施以限制这种自由。如关闭经常发表极端言论的网站,或封锁其IP地址,限制其发言,或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等等。   美国学者莱斯格指出:“当因特网的准则是自由时,网端用户可自由选择开放或控制,这意味着有选择控制的可能。当控制对于网端用户有利可图时,控制就会被采用;当限制准入、实行歧视可使网端用户获益的话,他们就会选择这样做,而置其他后果于不顾。”[2]这说明,网络世界的主体在自由的情况下出于功利的考虑从而做出不利于自由的选择,这也是网络自由悖论性的典型表现。   三、网络自由的脆弱性特征   网络来源于现实,网络的虚拟性和现实性须臾不可分离。网络自由的基础是现实的世界。这种基础体现在现实的人、技术和制度,离开了这其中的任何一种,网络自由就可能受到重创、湮灭或失去讨论的价值。   (一)网络中的自由人来源于现实   网络世界中的人往往被称为“虚拟的人”,往往被赋予了自由的丰富含义。但是,虚拟也应该是一种与现实存在相并列的存在形式。虚拟是人的虚拟,虚拟是人的本质力量的数字化,也应该是人性的重要方面。因此,虚拟性和现实性都应该是人的本质属性。学者张世英曾指出:“人性总是包含有现实性和虚拟性两极,人类的一切都是这两极性的紧张关系的表现,不同的只是这两极之间的比例关系,有时是这一极占主导地位,有时是另一极占主导地位。”[3]马克思说:“人不是在某一种规定性上再生产自己,而是生产出他的全面性;不是力求停留在某种已经变成的东西上,而是处在变易的绝对运动之中。”[4]人从现实的一极发展到虚拟和现实这两极就是这种绝对运动的一种典型表现。人的全面发展既体现于现实世界,也体现于虚拟的网络世界。   从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得出结论,网络中的自由人或者说虚拟人都是现实中的人,都是人的本质属性的体现。网络自由是人的自由,是人的全面发展的基本内容,离开了人的因素,网络自由的任何讨论也便失去了意义和存在的价值。 (二)网络自由依赖于网络技术   网络自由也是一种技术的自由,一个人的网络技术愈高超,他在网络空间里愈能自由驾驭,反之则困难重重,处处被限制了自由。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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