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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力法》需要确立新的制度体系

[作者:5189lw[来源:知源论文网]| 打印 | 关闭 ]

但与此相比《电力法》的滞后,却使电监会下一步的工作渐行渐难。积极倡导《电力法》的修改,明确电监会的法律地位是当务之急。
(二)明确监管职能。1996年颁布实施的《电力法》,在电力体制改革取得实质性步伐后,其可操作性差和政企不分、垄断经营的市场结构等很多地方已与现实不相适应。其中,关于电力环保、对可再生能源的制度设计、电价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等,难以寻找到法律依据。电价审批、市场准入、投融资管理、成本监控等监管内容,环环相扣,必须密切协同,才能取得预期的监管效果。
电力监管是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现代管理方式。当前,应抓紧理顺电监会与有关政府部门的关系,树立监管权威,赋予电监会实现履行电力监管的职权,并按照依法、独立、公开的原则,进一步规范监管行为。
(三)明确监管技术和手段,规范监管程序。电监会成立后,修改后的《电力法》应该对增加监管机构、监管原则、监管权力、监管技术与手段、监管程序以及对监管机构的监督等作出明确规定。建立对监管的制约机制,广泛实施公众参与和民主监督,建立一套监督、仲裁制度,以规范企业的竞争行为,保护电力消费者的利益。
五、建立电力市场运行制度
电力市场运行制度应以市场化改革和建立竞争性电力市场为核心,以建立新型电力工业体制和促进持续稳定发展为重点,对市场准入、市场交易、市场竞争进行规范。
修改后的《电力法》一是要确立电力调度和交易中心的独立地位,确保公平调度;二是要降低电力市场准入标准,统一电网服务内容与标准,建立重要用户对供电商的自由选择制度,促进电力市场竞争;三是要完善产权交易制度,为电力企业的产权重组、所有制改革以及外资的进入提供法律依据和交易安全保障;四是要确立电力市场运营制度,彻底打破垄断,促进和规范有效竞争;五是要完善供用电合同制度,使厂网分开、输配分开、配售分开具有法律制度基础,各方的合法权益切实得到保障,纠纷得以迅速有效的解决;六是要完善电价形成机制,明确政府定价与市场价格形成的不同标准与方式,建立价格调节制度,将电价从成本定价转变为以供求关系为基础的市场调节定价。
六、建立法律责任制度
现行《电力法》责任制度不明确、不规范,影响了法律的独特性、操作性和权威性。建立完善电力法责任制度,应针对薄弱环节,既有传统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规范的运用,又有符合电力运行特点的新内容。一是根据权责对等原则,加强对行政机关、监管部门的制约,明确规定其滥用职权、不履行职权、不按规定程序履行职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是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加强对电力责任事故法律责任的认定,解决长期以来关于电力责任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三是根据电力运行特点,规范盗窃电能的认定及法律责任;四是建立经济仲裁及经济调解制度,解决电力市场纠纷;五是建立和健全经济诉讼制度,使公益诉讼获得诉讼之救济,以实现社会权益保护目标。
经济要发展,电力须先行。《电力法》的修改已刻不容缓,只有解决立法上的基本问题,才能统一认识、明确方向、加快进程,为电力体制改革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为电力工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在修改的方式上,单纯的技术线路和小修小改,于事无补。以理念、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为框架的分析与建构,需要总揽全局的眼光和专业立法技术,不仅要梳理比较丰厚的理论成果,汲取宝贵的实践经验,还要以国际经验为参照,将前瞻性与可操作性贯穿修改的始终,并关注部门法的配套与衔接,使之体系化,才能促进《电力法》的修改进程并使《电力法》真正成为主导电力工业改革与发展的基本法。
本文系沈阳工程学院2007年立项“建立我国电力法立法体系的法律问题研究”课题成果
参考文献
1.王俊豪.政府管制经济学导论.上海.商务印书馆.2003
2.唐敏.电力市场法律规制初探.中国电力,2001;(10)
3.赵怍忱.对电力立法的再思考.农电管理,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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