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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反窃电证据的收集与运用

[作者:朱志忠 沈元红[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三、关于窃电证据的运用

  《供电营业规则》属电力行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强制力,供用电各方均应遵守。由于现阶段有关窃电处理的详细规定均集中在《供电营业规则》中,涉窃电量的计算、认定一般应适用《供电营业规则》的有关规定。但依据该种方法认定的窃电量没有得到社会和当事人的普遍认同,但按用电设备的额定容量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符合客观、公正的诉讼价值的要求,更容易为社会各方所接受。因此,在对窃电行为处理过程中应充分、合理运用提取、收集的各类证据,根据窃电用户采取的窃电手段、用电设备的数量及铭牌参数、窃电天数(起始时间)等计算、认定窃电用户涉窃电量,并经一定程序审核、审批。诉讼案件应通过司法鉴定。
  涉窃电量的计算、认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无表用电
  即“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查明窃电用户用电设备的数量、额定容量及每种用电设备的用电时间。需要指出的是,一种用电设备每天的用电时间按多长时间计算要进行科学论证和调查研究,经过严密论证和调查。
  (1)关于窃电期间每天用电时间的认定。
  1)照明用电:根据窃电者的供述、证人证言、当地居民生活习惯、生产经营、办公等情况,查明每天用电时间。照明用电包括城乡居民生活照明、非居民照明、商业用电三种情形。
  2)非、普、大工业用电:根据窃电者的供述、证人证言、生产班次、电气值班记录、原材料消耗、产品产量及销售等情况,查明每天用电时间。
  (2)关于窃电天数的认定。根据窃电者的供述、证人证言、电气值班记录等情况,查明窃电天数。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认可的智能电能表失压失流记录、电能信息采集终端采集数据。
  (3)关于窃电设备容量的认定。根据窃电者的供述及指认、证人证言、现场设备铭牌容量、需用系数及测试功率等情况认定。
  (4)关于窃电数量的认定。
  涉窃电量=每天用电时间×用电设备额定容量×需用系数×窃电天数
  总涉窃电量为各类用电设备涉窃电量之代数和。
  2.计量失准
  即“伪造或者开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故意损坏经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或者故意使经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的”。
  (1)测试计量装置误差,计算更正率。计算认定电量应扣除已收费电量。
  1)改变计量接线:
  更正率=正确接线计量功率/错误接线计量功率-1
  涉窃电量=窃电期间表计电量×倍率×更正率-已收费电量
  2)增大计量误差:
  涉窃电量=-误差%×窃电期间表计电量×倍率/(1+误差%)-已收费电量
  (2)无法测试误差或计算更正率时按无表用电窃电数量的认定方法认定。
  3.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1)使用非法充值的用电充值卡用电。查明非法充值值,按非法充值值计算认定。
  涉窃电量=表计抄见电量-正常充值值/电价
  (2)私自更改变压器铭牌参数用电。按变压器实际容量计算认定。工业用电达到315kVA以上的,按大工业用电对待。
  (3)调整电子式电能表的参数或改变机械式电能表的齿轮传动比用电。校核计度器示数或常数,按计度器正确示数或常数修正后计算更正率。
  (4)调整峰谷分时电能表的参数用电。按时间及时段误差计算更正率。
  (5)单相电能表断零线或互换零火线,一火一地用电,电磁干扰使电子式电表停止计费。按上述第1种方法认定。
  (6)倒拨计度器示数,使用升流器、移相器使电能表反转。根据窃电者的供述及指认、证人证言、供电企业抄表记录、智能电能表失压失流记录、电能信息采集终端采集数据(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计算认定。
  4.反映供电企业线路线损率不正常变化的数据资料,可作为计算、认定、评析涉窃电量的参考
  5.关于电价
  (1)按用户的用电性质和物价主管部门颁布的电价类别执行。
  (2)100kVA(kW)以上用户,应考虑按功率因数调整电费、丰枯季节电价、峰谷分时电价。大工业用户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应考虑最大需量,按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的,增加受电容量应计算增加容量的基本电费。

  四、结束语

  窃电的社会性和复杂性使反窃电工作具有艰巨性和长期性。只有依法打击窃电行为,才能真正打击窃电的歪风邪气,保护供电企业正常运营,最终在法律的框架下构建崭新的供用电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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