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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政府采购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研究

[作者:张银银[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府采购达到9.3%,2010年已超过10%,金额达到约19亿美元,是项目修正前的3倍,项目实施效果显著。   (三)利用商业化前采购培育种子期科技型中小企业   美国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SBIR)、英国小企业研究促进计划(SBRI)等都运用商业化前采购(pre-commercial procurement)方式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例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美国、英国、澳大利亚都分别给予10万美元、15万美元和10万澳元的资助。在企业发展阶段,针对具有商业化潜力的项目,在美国获得1~2年最高75万美元的资助,在英国可获得39万美元~160万美元的资助,在澳大利亚高达上千万澳元。企业进入发展期后转向采购计划或从其他投资者获得另外资金。   (四)确定新兴技术及战略发展领域,制定有条件的中小企业研发促进采购项目(Procurement-conditional SME R&D programme)   例如,韩国政府确定政府扶持的核心技术及新兴产业,例如,新能源等,若特定组织机构(包括政府、公共机构或私营机构)购买中小企业新技术产品和进口替代产品,韩国中小企业署(The Korea Small and Medium Business Administration,SMBA)将提供内部研发(domestic R&D)费用资助。根据项目参与主体差异,政府承担不同比例的资助,对于私营项目政府提供55%研发费用资金,采购机构20%,公司承担25%;合作项目,政府承担50%,采购机构25%,公司承担25%。由国内买方例如大集团或者公共机构发起的先导项目,并通过认证程序,将获得5亿韩元,发展期必须不长于2年。如果是较高的经济可行性且成功率高的先导项目可以获得相关部门的联合资助。实用价值强的项目,如果新产品开发是由国外买方订购,将获得优惠信贷,政府也会资助成本的50%,但上限是1.5亿韩元,发展期在一年以内。2002~2009年间,韩国政府共资助1 499亿韩元(约合1.4亿美元),共计889个项目。项目支持的中小企业技术水平明显提高,技术差距不断缩小。 (五)强制性保留从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   美国制定《小企业法》资助和保护小企业,相关法律专门规定政府的整体目标是小企业每年获取的政府采购主合同金额不少于总合同金额的23%,联邦政府1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必须从中小企业采购。法国为科技型中小企业预留15%的公共采购基金,也就是说,如果每年有100万欧元的公共采购资金,将为创新型中小企业预留15万欧元。2006年韩国相关法律规定,政府从中小企业的采购份额要达到10%。   (六)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公共采购便利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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