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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价值共识及其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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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会主义市场道德价值共识的可能性在于价值主体的统一性、市场经济提供的合理性基础、超越主客体关系的真理性。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道德价值  共识  可能性



  “‘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同样,任何一种道德观念也离不开属于它自己的“利益”。而“利益”根植于社会的经济基础,根植于社会生活的变化。首先,从历史上看道德领域发生较大的变化反映了社会生活的巨大变化。不管是春秋战国时孔子对当时礼崩乐坏的道德生活进行的抨击,还是至清末民初延续了上千年的“满口仁义道德”的封建礼教受到的强烈冲击,同样都是因为当时社会生活的变化;《共产党宣言》对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时期的道德变化也有精彩的描述:“资产阶级……它无情地斩断了把人们束缚于天然首长的形形色色的封建羁绊,它使人和人之间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别的联系了……”圆同样,市场经济的发展使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促使道德领域也发生变化。社会生活才是道德之源泉。其次,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有一个最大区别是:市场经济的经济主体不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我国社会利益结构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经济主体的多元化最终促使社会阶层的变化。“价值观念的多样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由于市场经济本质上是自主性经济和利益主体经济,因而本质上是一种多元化经济。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经济主体是相对独立和平等自由的,这是市场经济得以形成和运行的基本前提。”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人们的价值观念已经多元化的情况下,道德价值观念的冲突能在平等的基础上展开道德对话吗?它们之间能否在一个更加广泛的前提和背景下寻找到一定程度的道德观念的共识呢?如果能,它的基础又是什么?
  第一个明确指出价值与事实根本不同的是18世纪英国哲学家休谟。休谟认为人的理智所揭示的只是“是什么”,而不能告诉我们“应该是什么”。“是”与“应该”之间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道德价值从字面上理解就是道德生活领域的价值。在欧洲古典哲学史中,斯多葛学派的哲学家西塞罗认为,至善就是德性或道德价值。斯多葛学派“对道德价值的定义,在本源意义上属于所有正当行为的那种正当性的定义、绝对的义务的定义。”塞罗对道德价值的说明有一个至今仍为许多学者引用的例子:在弓箭手瞄准箭靶时,箭靶本身并非他真正的目的,他的目的是能够准确地瞄准。这就是说,为了实现道德价值,必须采取这种或那种行为,正如箭手须有这样或那样的靶子以供瞄准一样。行为的道德意义并不在行为本身,而在于对行为的选择与自然的一致性或协调性的理解。因此,具有道德价值的正是这种努力,而不是行为。后来欧洲的古典哲学流派在探讨价值哲学的时候都会从某个角度谈到有关道德领域的价值问题。例如:康德提出了两个道德命题,其中,被康德尊为自身善的意志的标准,是意志所指导的行为必须在于义务。这类行为本身就具有道德价值。这就是“康德的第一命题”;“第二个道德命题是:一个出于义务的行为,其道德价值不取决于它所要实现的意图,而取决于它所遵循的准则。”四现代思想家在研究价值问题时把它在道德领域进行了全面的拓展。哈特曼认为:“有两类不同的价值:那些表现事物和情景特征的价值和那些表现自由行为者和他们的行动及意向的特征的价值。任何道德行为都要涉及到这二类价值。道德情景总要涉及以下因素:一是作为行为者、作为‘现有王国的价值执行者’的人;二是一个容忍或接受这个行为者的某种对他来说是不道德的行为的人;三是一个依附于行为者意向的道德价值。”旧哈特曼进一步指出,我们总是把对某个人,对我们自己或他人来说是善的价值的某种东西作为目的,但道德价值“指挥着”我们的行为而不是我们行为的目标。

  对道德价值的研究,也是近年来我国价值哲学领域的一个热点。但是许多学者对道德价值的表述和归纳都有不同的理解。我们对道德价值的理解更多是建立在各种道德价值学说的共性上,是建立在对道德价值本来意义的领悟和理解——它就是指人们道德领域所珍惜的东西,它要解决的问题是我们道德生活需要什么、我们追求什么等道德领域“应该”的范畴。“道德本质上是一种价值。它在个体生活和群体生活中,给人们指出什么是理想的和应当做的。它与事物的价值、社会政治的价值不同,属于精神的价值,具有精神价值的特征。”哒个说明性的解析已经给我们对道德价值共识问题提供了认识基础。明确了各种道德价值学说的共性以及对道德价值本质问题解决的思路,我们就无须一定要给予道德价值一个非常确切的定义。至于对道德价值内涵确切的归纳,我们将暂时不予追问。在此基础上我们对道德价值有以下认识:首先从道德价值的产生看,它是人们道德生活需要和追求的一种目标或方向。它是人们在道德生活领域指导自己道德行为的深层意识,而不是一种抽象的道德规范,它是可以通过人们的努力实现的。在道德生活中,什么行为应该做,什么行为不该做,是由人的价值观念指挥的。正如哈特曼所指出的,道德价值“指挥着”我们的行为而不是我们行为的目标。其次,道德价值如果是道德生活领域的“善”,那么“善”又是什么?善恶观念是个历史的范畴,也是变化发展的。恩格斯指出,善恶观念从一个民族到另一个民族、从一个时代到另一个时代变得这样厉害,以致它们常常是相互直接矛盾的。道德价值由于是人的范畴,特别是属于人的完善、发展的目标或方向,因此它所指的善应该是能够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信念”或规范。“在道德领域里,体现道德价值的行为,无非是对他人的尊重、关怀、或者对他人对社会的或多或少的自我牺牲。”这些信念或规范,对人的全面和自由发展是起到促进作用的,因此它是善的。正是把道德价值的基点看作是对具有人格主体的人的尊重,龚群教授才重新定义了道德价值:“道德价值就是人类作为人格主体自身的价值,因而人自身具有他物不可替代、不可超越的价值,因而人与人之间的应当关系,就是相互承认与相互尊重的关系。或者说,通过这种关系,体现人的尊严性和崇高性。”这个角度看,指挥着我们行动的正义、自由、平等等观念是市场经济的核心观念,对我们人自身的完善和发展也是起到积极作用的,因此也是善的。事实上正义、自由、平等、真、善、美等观念是属于世界文明的。它们在任何一个文明或现代社会中都拥有崇高的地位。只不过不同的文化对它们本质的理解和对它们的侧重认识有所不同。
  共识简单说来就是人们的认识相对一致。茅于轼教授曾指出:“道德是社会的共识”,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道德的判据是社会的长远利益,而且这个社会包含的范围越大,判据越是具有支配性;其次,道德的是非判断不是单个人的认识,而是全社会的,或至少是社会绝大部分成员的认识。”道德主要表现的是行为,而道德价值主要是道德行为背后支持的信念、理念。因此我们认为道德价值共识是指各个社会独立平等的主体对道德问题的认识相对一致。它有赖于对有效的社会事实的承认与认识。简单说它是指人们对社会的道德价值问题的意见相对一致,即有一个普遍的认同。
  道德价值共识虽然涉及到人们多种多样的道德观念、社会目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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