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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简析

[作者:5189lw[来源:知源论文网]| 打印 | 关闭 ]
常活动中取得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

对于综合性项目的政府补助,需要将其分解为与资产相关的部分和与收益相关的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将政府补助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视情况不同计入当期损益,或者在项目期内分期确认为当期损益。

(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在实际工作中较为少见,如用于购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财政拨款、固定资产专门借款的财政贴息等。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在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还可能表现为政府向企业无偿划拨长期非货币性资产,应当在实际取得资产并办妥相关受让手续时按照其公允价值确认和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1元)计量。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首先同时确认一项资产和递延收益,然后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摊递延收益,计入当期收益。但是,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在取得时计入当期损益。

此外,根据政府补助准则的规定,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对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应当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对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三、政府补助的披露

政府补助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政府补助有关的下列信息:1.政府补助的种类及金额;2.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3.本期返还的政府补助金额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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