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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税收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

[作者:邱益林[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扣除系数则以较大幅度递增。应重新设计土地增值税税率,在级距上逐渐缩小,在税率上逐步提高。同时,借鉴国外的做法,对5年以下的短期持有和超过5年以上长期持有的房地产在税收上加以区别对待,以递减的形式根据年限分别规定不同的“年限系数”。计算出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后,再乘以对应的年限系数,从而减少和消除房地产投机行为。
  最后,开设遗产和赠与税等国际上通用的必要税种。国际上很多国家,在设定不动产相关的遗产和赠与税时,根据不动产的价值限额,对属于“豪宅”型的房产遗赠进行征税,或者对同一户主的房屋累计交易额和住房持有期限等因素登记备案,达到一定额度和期限进行征税,达到有效抑制短期投机行为的调控目的。
  (二)税收政策对房地产不同环节的政策调控
  一是适度调整房地产开发环节中的税收导向。我国目前的房地产市场是典型的卖方市场,税负向后转嫁,且转嫁性强。在开发环节中,应突出对高档住宅、别墅等豪华住宅的税收调控政策,相应开征消费税。国家制订出高档住宅的标准,将其和别墅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按照当年的市场评估价格依5%至8%税率按年征收。
  二是改革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收体系。首先,我国现行税制在房地产开发环节税种多、税负重,而房地产保有环节和转让环节税种少、税负轻,税负分布极度不均。应加大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负,增加持有成本将有效减少投资或投机性购房,从而引导房价健康发展。其次,我国现行的房产税按会计账面原值相应确定计税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土地等级实行定额税率,两税均不能准确、及时地反映不动产的真实价值和土地级差收益,房地产沉淀其中的时间价值更是被忽略,由此导致房地产税收收入与不动产的现有价值基本脱钩,阻碍了税收调节作用的发挥。最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狭窄,仅含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没有随着时代变化而调整。随着城市化范围急剧扩大和乡镇企业的快速发展,一些发达地区和大型城市周边的农村与城镇的差别已大大缩小,有的甚至比城镇还发达,应该将这一类型的农村也纳入征税范围。
  三是对房地产转让环节实行差别税收政策。房地产市场中的需求在税收上应区分为消费性和投机性两类。对两类消费实行差别税收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重点体现在对投机需求的抑制和引导上。对消费性需求实行轻税负,对投机性需求实行重税负。同时区分有偿转让和无偿转让,并考虑实际占有权属时间长短,将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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