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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作者:唐荣全[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量,即按照货物的原账面价值转账。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目前的社会上普遍的会计处理: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我认为此种做法是合理的,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不属于成本费用性质,属于股息、红利的性质,是拿企业的利润进行的分配,此时对于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需要按公允价值计量,并相应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形成企业的利润,因此我认为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应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目前的社会上普遍的会计处理:不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我认为此种做法是合理的,由于其经济利润不可能流入企业,不符合企业的收入确认条件,另外在新会计准则下营业外支出的核算范围内包括公益性捐赠支出,说明该项赠送属于费用性质,是经济利益的流出,建议不确认主营业务收入,直接以成本进行账务处理。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 ].人民出版社,2010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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