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物受托方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货物不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手续费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针对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3)对于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他机构用于销售,目前社会上有两种做法:一种确认主营业务收入,一种不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我认为虽然增值税视同销售,计算了销项税额,但属于同一主体,风险和报酬并未发生转移,不符合企业的收入确认条件,因此建议不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目前的社会上普遍的会计处理:不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我认为是合理的,按照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2010年《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固定资产”一章中关于初始计量中描述“自行建造固定资产领用工程物资、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应按其实际成本转入所建工程成本”,因此不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目前的社会上普遍的会计处理:不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我认为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确认主营业务收入,用于个人消费不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职工薪酬”一章中描述“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入职工薪酬金额,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费用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因此,用于集体福利,确认主营业务收入;但用于个人消费,由于其经济利润不可能流入企业,不符合企业的收入确认条件,另外用于交际应酬,实质上属于招待费范畴,属于一种费用性质,是经济利益的流出,因此建议不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按成本直接结转更为合理。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目目前的社会上普遍的会计处理: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我认为需要根据新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账务处理:如果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投资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或者该项投资活动属于“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方式”,则会计上将此类投资也视同销售而相应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并结转销售成本,当然也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计算销项税额。但是,如果相关货物用于投资而形成“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时,会计上则根据实质重于形式要求,采用“权益结合法”进行确认计
(3)对于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他机构用于销售,目前社会上有两种做法:一种确认主营业务收入,一种不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我认为虽然增值税视同销售,计算了销项税额,但属于同一主体,风险和报酬并未发生转移,不符合企业的收入确认条件,因此建议不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目前的社会上普遍的会计处理:不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我认为是合理的,按照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2010年《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固定资产”一章中关于初始计量中描述“自行建造固定资产领用工程物资、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应按其实际成本转入所建工程成本”,因此不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目前的社会上普遍的会计处理:不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我认为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确认主营业务收入,用于个人消费不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职工薪酬”一章中描述“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入职工薪酬金额,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费用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因此,用于集体福利,确认主营业务收入;但用于个人消费,由于其经济利润不可能流入企业,不符合企业的收入确认条件,另外用于交际应酬,实质上属于招待费范畴,属于一种费用性质,是经济利益的流出,因此建议不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按成本直接结转更为合理。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目目前的社会上普遍的会计处理: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我认为需要根据新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账务处理:如果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投资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或者该项投资活动属于“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方式”,则会计上将此类投资也视同销售而相应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并结转销售成本,当然也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计算销项税额。但是,如果相关货物用于投资而形成“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时,会计上则根据实质重于形式要求,采用“权益结合法”进行确认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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