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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的会计处理与税收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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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改革企业所得税中研发费用的扣除办法

  研发费用是指用作为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生产经验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 是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 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 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 %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条件就是比上年实际增长达10 %以上的盈利。然而, 初创的风险企业很可能出现亏损, 亏损的风险企业就无法享受到该项扣除。最好的办法是将研发费用的扣除直接和投资者的利益结合起来, 采取向投资者退税的办法, 即允许创业企业以当年产生的研发费用按投资者的投入比例直接去抵扣投资者的其他收益, 特别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可以允许他们用分摊到的研发费用去抵扣他们的个人收入从而减少他们的个人所得税, 而如果该项目是由投资基金所组建, 那么研发费用可以用来扣除他们投资其他风险企业得到的收益。

  (三) 创新观念, 改进相关税收政策

  可以更多地借鉴经济学分析和国际创业投资的实践经验, 在现有观念上进行突破, 将创业投资机构作为一个“融资中介”, 而不是按照现行的做法当作一个普通的企业来看待, 在解决困扰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税收环节上, 可以采取下列做法:

  一是创业投资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发达国家在对创业投资的税收制度安排上, 一般将创业投资机构作为一种“透明组织”或“投资管道”投资收益按照协议全部分配给出资人。如果我们可以把创业投资机构作为一个与“投资管道”相类似的“融资中介”,那么创投企业本身就不应成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而是由出资人在取得收益后按照自身性质缴纳所得税。这种做法既能够解决长期困扰我国创投业的重复课税问题, 又有利于创业投资机构吸纳投资, 特别是具有免税资格的投资主体(如养老基金等) 的资金。

  二是利用税收抵免引导出资人投资, 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我国对高科技企业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高科技企业的投资者却没有所得税方面的优惠。为了鼓励投资人将资金投入到创业投资行业之中, 应采取大力度的倾斜性政策。从境外的做法看, 英国和台湾所采取的投资税收抵免政策值得借鉴。在投资税收抵免制度下, 创业投资行业的最终投资人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抵免其从其他经营项目中取得的应税所得。

  另外, 无论是在创新型税收政策建议下还是在改进型税收政策建议下, 都可以考虑取消对创业投资和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管理费和咨询费收入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但对于创业投资管理公司的其他各项收入, 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具体来讲, 凡是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 都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加的政策,但对于其“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则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因为从提高创业投资行业的运行效率, 以及提高投资质量的角度出发, 应鼓励设立独立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但按照现行税制, 这会造成营业税负担的增加。一些创业投资机构为了规避对管理费收入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 采取将创业投资机构与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合并的方法。但这对于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是不利的。其结果是, 国家的税收被规避, 而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也受到了负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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