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加工方式下消费税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探讨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a+b)/(1-t1)×t1
贷:银行存款(a+b)/(1-t1)×t1
将委托加工物资收回时:
借:生产成本a+b
贷:委托加工物资a+b
继续加工,发生加工成本:
借:生产成本c
贷:银行存款等c
委托方销售产成品B后,应缴消费税金额为y×t2: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y×t2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y×t2
扣除委托加工环节已缴纳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企业还应缴消费税金额为:y×t2-(a+b)/(1-t1)×t1,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y×t2-(a+b)/(1-t1)×t1
贷:银行存款 y×t2- (a+b)/(1-t1)×t1
企业税后利润(指消费税,下同):r1=y-a-b-c-y×t2
2 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委托方不再继续加工而直接对外销售
假设委托方委托加工的原材料成本为a,支付受托方加工费为d,加工成产成品B,运回委托方后全部售出,销售收入为y,假设半成品A的消费税税率为t1,产成品B的消费税税率为t2。
发出原材料,支付加工费,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借:委托加工物资 a+d
贷:原材料 a
银行存款等 d
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应由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a+d)/(1-t1)
应缴消费税=(a+d)/(1-t1)×t1
由于该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销售,因此此时支付给受托方的消费税由受托方代收代缴,应该直接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日后销售时无需再次缴纳消费税:
借:委托加工物资 (a+d)/(1-t1)×t1
贷:银行存款 (a+d)/(1-t1)×t1
将委托加工物资收回:
借:产成品 a+d+(a+d)/(1-t1)×t1
贷:委托加工物资 a+d+(a+d)/(1-t1)×t1
公司消费税税后利润为:
r2=y-a-d-(a+d)/(1-t1)×t1
3 自行加工
假设企业将成本为a的原材料自行加工成B产成品,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e,售价为y,产成品B的消费税税率为t2。
计算产品生产成本时,
借:生产成本a+e
贷:原材料a
银行存款e
销售时,应交消费税=y×t2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y×t2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y×t2
消费税后利润如下:r3=y-a-e-y×t2
比较上述3种加工方式下利润大小,先比较r1与r2:
r1-r2=d-(b+c)+( a+d)/(1-t1)×t1-y×t2
由于r1、r2均大于0,即
r1=y-a-b-c-y×t2>0 (1)
r2=y-a-d- (a+d)/(1-t1)×t1>0 (2)
由式(2)推得:y>(a+d)/(1-t1)
在消费税法规规定的可以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范围中,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t1为30%,t2为30%或45%;其余几种扣除范围均为t1=t2,因此:
y>(a+d)/(1-t1)×t1/t2,即y×t2>(a+d)/(1-t1)×t1
在一般情况下,第二种加工方式支付的加工费要比第一种方式下总的加工费要少,即b+c>d,综合比较,r1-r2<0,r1 再比较r1与r3,r1-r3=e-b-c,一般情况下,企业委托加工是因为考虑到受托方在生产技术等方面比自己更有优势,自己加工的费用会大于委托加工的费用,即e >b+c,因此r1-r3>0,r1>r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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