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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加工方式下消费税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探讨

[作者:梁曦[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摘 要] 对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来讲,不同加工方式下的会计处理与纳税方式亦不相同,本文分析了3种常见的加工方式下消费税的会计处理与纳税水平,并比较了最终实现的利润大小,认为采用委托加工并且收回后直接销售的方式,更容易降低消费税税负水平,最终增加企业利润。 
  [关键词] 加工方式;消费税;会计处理;纳税筹划  
  实务中,企业在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可以委托加工,也可以自行加工,其中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又分为在本企业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和直接对外销售两种情况。研究这3种不同加工方式下的消费税会计与税务处理,对于正确核算企业产品成本、依法履行消费税纳税义务、以及科学合理地降低企业税负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企业的税务筹划,不应该仅仅以合法降低某种税收缴纳金额为目标,而是应该统筹考虑,计算对企业利润的影响,只有最终提高了企业净利润的筹划方案,才是最有效的方案。对于作为价内税的消费税,企业在计算应税所得时,消费税可以作为扣除项目,因此消费税的多少会进一步影响所得税,进而也会影响企业的税后利润和所有者权益。下面我们分别分析并比较3种不同加工方式下企业的会计处理以及最终的利润水平。 
  1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在本企业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销售 
  假设委托方委托加工的原材料成本为a,支付受托方加工费为b,加工后的半成品A运回委托方后继续加工成产成品B,继续加工的成本和分摊费用为c,B产成品全部售出,销售收入为y,假设半成品A的消费税税率为t1,产成品B的消费税税率为t2。 
  发出原材料、支付加工费时,均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借:委托加工物资 a+b 
  贷:原材料a 
  银行存款b 
  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应由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a+b)/(1-t1) 
  应缴消费税=(a+b)/(1-t1)×t1 
  由于该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继续加工,因此等继续加工完毕之后销售产成品时再缴纳消费税,此时支付给受托方的消费税金额可以日后扣除,因此不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而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借方,作如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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