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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利息税的改革方向及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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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金融体制
    我国的金融体制尚不完善,资本市场还欠发达,缺乏向正规金融市场投资的渠道。股票市场投机性较强和投资环境不稳定、债券市场规模有限、品种单一、发行的限制条件较多,缺乏储蓄的替代手段,储蓄是多数居民不得不选择的投资方式。
    3. 税收制度
    国家税收的最重要职能就是收入再分配,而再分配职能在个人所得税中得到直接的体现。个人所得税自动调节经济的功能被西方国家青睐,所以个人所得税是发达国家最重要的税收项目。因为科学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所以被称为“自动稳定器”,并且富人以高标准纳税,穷人以低标准纳税,是缩小贫富差距的有效工具。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还应包含照顾低收入者的税收优惠,例如规定起征点或对符合条件的部分进行税前扣除等等,因为税收优惠可以提高实际工资率。我国以比例税率课征利息税,除规定的几项存款利息免税外,没有任何税收优惠条件,显然违背了减少贫富差距的初衷。
    此外,利息税的开征意味着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它将成为居民永久性收入的抵减项目,会一直影响消费者的心理,进而影响当前消费行为的扩大。
    4. 制度变迁
    近年来我国不断进行着收入分配体制、消费体制和政策、社会保障体制、价格体制、教育体制以及金融体制等方面的改革,居民承担着巨大的改革成本,同时制度变迁的心理预期对居民预期收入和支出产生影响,使居民存款的预防性动机增强。而目前的改革还没有进行彻底,改革过程中还出现了很多复杂的情况,开征利息税应该充分考虑这些问题,与上述制度性改革结合起来才能发挥作用。我国开征利息税未达到预期效果,体制环境的不协调是很重要的原因。
      (三)技术因素:存款实名制和银税联网
    目前,我国没有实行较为科学的综合累进税率制模式的原因还包括一些技术性的障碍,除因比例税率执行起来较为简单外,还因未实行存款实名制,未实现不同金融机构之间及其与税务之间,甚至与户籍管理系统之间的电脑联网等技术条件的硬约束。我国尚未实行真正意义上的银行存款实名制,因此可以保护中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利息税起征点就无法确定,那么更高层面上的如何监督、如何对特殊群体实行减免等问题更是无法提及。

        三、我国利息税的改革方向及政策建议

      (一)改革方向
    由以上分析可知,我国目前的利息税尚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利息税,远未充分发挥利息税的特定基本功能。现阶段需要重视税收环境的建设,从制度上和征收条件上加以完善,具体可以考虑暂时降低利息税税率,这样既可缓和财政减收形成的压力,又能维护税法的连续性和严肃性,等待条件完备时再加以修订,最终建立起规范科学的综合累进税率模式的利息税。
      (二)政策建议
 良好税收环境的建立需要循序渐进。现阶段,我国面临负利率的威胁,如何应对?在此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1. 努力提高中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和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制度
    提高中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尤其是采取多种方式提高农民收入,以弱化利息税的收入效应,强化替代效应,进而促使居民增加现期消费和减少储蓄,降低目前超高的储蓄率,优化储蓄、投资和消费的关系。另一方面提高中低收入群体的收入,能够降低收入差距,提高边际消费倾向,减少基尼系数,增加消费需求。
    建立覆盖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教育、住房改革以减轻居民消费负担;制定切合实际的消费政策,促进消费结构升级,鼓励消费;完善储蓄向投资的转化、向消费分流的机制;完善金融体制,拓宽投融资渠道并加强监管;尽快步入新一轮税收改革;最大程度降低居民负担的制度变迁成本。
    2. 实行存款实名制和银税联网
    存款实名制和银银、银税间的联网是建立科学的综合累进税率模式的物质前提,我国现行的存款实名制只是名义上的,虽然存款时必须出示身份证,但这仍有虚假的可能性。真正的存款实名制还要建立银行、税务系统以及户籍管理系统之间的联网,使个人收入透明化,防止储户多头开户,而利用税收优惠和降低累进税率的级次进行逃税。此外,可将存款实名制逐渐扩展为包括存款、房地产和股票在内的“资产实名制”,并在全社会建立完善的个人信誉制度作为配合,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健全打下基础。
    3. 暂时降低利息税税率
    降低利息税税率对储户心理的影响和最终效果与升息基本相同,在我国2004年第四季度提高存款利率的先期铺垫下,降低利息税税率对于进一步摆脱“流动性陷阱”会发挥更好的作用。
    4. 逐步建立科学的综合累进税率模式
    制定面向低收入者的税收优惠;除对教育储蓄、社会保障基金个人账户等有特殊意义的项目实行免税,还可进一步增加类似的免税项目,如用来捐助公益事业的部分存款转帐时可以免收利息税;同时,增加对个人的减免,设立对特殊困难群体的免征规定,如规定起征点;制定利息支出抵扣政策,凡政策鼓励的消费项目贷款的利息支出可在利息税前扣除;为防止“私款公存”,在机构存款与个人存款利率已归于一致的情况下,应对机构存款开征与个人存款税率相当的利息税;逐步将利息税与个人的其它所得进行综合计征,并根据利息多少分级次实行不同的累进税率;规范和监督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的行为,防止偷漏税,尤其是其中的双方合谋;进一步提高利息税的征收效率和管理水平。
    总之,利息税是经过严格复杂的法律程序才得以开征的,作为税种应保持其长期稳定,从其功能设计看不是只用作短期的调节手段。利息税是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共同工具,这更决定了其重要性。根据不同阶段的具体情况调整税率和增减税收优惠项目是可行的,在当前我国通货膨胀率升高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调低利息税税率来增加储蓄调节需求。因此,本文作者不赞同取消利息税,而主张降低利息税税率作为阶段性处理方法,在动态中完善利息税,使其成为宏观经济政策的一项有效并具备必要灵活性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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