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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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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需有效的征管长效机制。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个新形势下农业产业化进程中的新生事物,第一,税务人员普遍存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理解不够,政策执行能力不足。第二,难以全面、准确把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规模。第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数量很难固定,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可以以资金土地农具等生产资料,只要本人申请,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就能成为本社社员。第四,社员的真实经营土地难以掌握,从几亩到几百亩不等,即使从村民委员会开证明也很容易办到。第五,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的产品产量很难控制,像水产品、蔬菜、牛奶等农产品产量。
 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管理的几点建议
  1.做好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要有计划的对一线农村税务管理员开展业务培训,帮助他们熟悉和掌握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只有一线农村税务管理员真正吃透相关法规政策,才能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征收管理工作。同时,各级税务机关,尤其是农村税务所(分局)要加强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将关于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采取各种方式,帮助其吃透政策、用好用对税收优惠。此外,各县(区)局和农村税务所(分局)应积极开展政策辅导和办税辅导,帮助提高会计核算水平和自主办税能力,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依法纳税意识,严格遵照税收政策规定处理涉税事宜,辅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自主健全会计核算,按照法律规定设置成员交易管理台账,以合法有效的凭证如实核算,区别不同的交易方式进行分别核算,分别核算内部交易和对外销售,自产产品和成员产品、非成员产品分别核算,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分别核算,做到会计核算规范、完整、合法、准确。 认定免税资格,保证涉税信息准确。应定期从工商部门取得开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对超期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及时与企业沟通,责令其补办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管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的,应坚持实地调查与资料备案同步,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审批免税,不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及时征收税款。 修改完善税收征管系统相关模块。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信息采集中关键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行业分类和税种核定进行明确,结合综合征管软件系统和增值税免税农产品规定的要求,将其列入“批发业”中的“农畜产品批发”或“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批发”等类别比较合适,如果以加工为主的,也可以列入“制造业”中的“农副食品加工业”的有关类别;对综合征管软件系统的相关模块进行必要的调整,完善税务登记表格和内容、农民专业合作社免税资格认定项目等,增加免税项目类型和免税项目原因等文书审批选项。
4.规范发票使用规定,加强发票管理和审核。农民专业合作社既可以收购其成员和非成员的产品对外销售,又可以向其成员和非成员销售生产资料等,其成员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与所属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交易和结算关系,因此在发票的使用上建议上级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购其成员和非成员的产品均可以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收购其成员产品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不允许抵扣,向其成员和非成员销售生产资料、对外销售产品均可以开具普通销售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是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分开核算,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细化或补充政策规定,增强政策执行的准确性。建议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个农业生产单位整体对待,与现行增值税政策保持一致,只有自产与非自产的区分,农民专业合作社本身生产的和成员生产的都视同自产农产品,明确规定销售自产农产品和成员自产农产品均免征增值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考虑加大优惠政策力度,比照高新技术企业等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个纳税主体,直接免征企业所得税或者按照15%的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征管长效机制。县(区)局和农村税务所(分局)应做好与当地农业主管部门相关管理机构的信息沟通工作,及时对相关农业专业合作社可能的农产品产量,提供劳务的能力等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确保交易的真实性。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专业合作社的发票使用管理和交易的真实性显得尤其重要。税收管理员要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发票的交易行为的审核力度,通过对可能生产的农业产品的品种、年度产量进行评估,来评价其交易行为的真实程度,监督其按照真实的交易行为和交易时间如实开具发票,防止通过虚构经营业务进行虚开、代开、变换产品名称开具、超范围开具等现象的发生,监控其如实核算免税收入,避免下游环节多抵扣进项税额,减少国家税款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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