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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体育辅导员制度对高校各院系作用的初步研究

[作者:王胜起[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摘 要:在体育辅导员组织各学院体育活动时,一般都有主管学生工作的管理人员参与,他们在学生活动的过程中,自觉或不自觉的都会加入进来,参与管理的同时参与活动并逐渐形成习惯。体育辅导员制度的实施,为各学院教职工与学生参加体育活动起到了促进作用。 
  关键词:体育;辅导员;高校 
  体育辅导员制度的实施,是为了推动阳光体育运动的开展,以提高学生身体素质和健康为最终目的。在体育辅导员被聘为各学院的体育辅导员后,按照《体育辅导员条例》,各体育辅导员首先联系自己所在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了解各学院学生工作的基本情况,在其主持下召开各学院体育活动领导小组会议,让体育辅导员进一步了解学生体育活动的基本情况和要求。在此基础上由体育辅导员制定学院一年的体育活动计划交由各学院审议修改后实施。 
  1 体育辅导员制度的实施对各学院学生课余体育活动的推进作用 
  按照《体育辅导员考核办法》,对体育辅导员组织各学院开展活动的次数,包括比赛中的临场指挥等等都有详细的量化指标,以督促体育辅导员开展工作。为此,各学院体育辅导员积极工作,在履行职责的同时,对各学院系的群体活动的开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 体育辅导员制度的实施对各学院群体活动开展的组织保障作用 
  体育辅导员制度实施前,我校学生课余群体活动的开展基本属于学生自己的自发活动,除了学校组织的群体竞赛活动外,其他活动基本由团委或团委属下的社团来组织。遇到学校组织的大型体育活动,需要由各学院组织代表队参加时,重视一点的学院由主管学生的领导将任务分配给各学院的学生会,大部分学院由学生会下的体育部直接管理,这种形式也都属于民间组织,基本上没有经费保障。通过对陕西省内的其他十余所无体育专业高校的问卷调查得知,除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陕西科技大学的学生群体活动由体育部与学校其他部门联合管理,体育部安排教师参与并按学时或其他方式给辅导教师补贴外,其他各学校的群体活动基本上是由团委或学生会来组织,学生课余体育活动基本上是学生的自发的个体活动,和我校开展体育辅导员制度前类似。 
  《体育辅导员条例》的实施,体育辅导员进入各个院系,按照给各院系所制定的体育辅导计划开展活动,并将各自开展的情况和问题等及时与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汇报,加强联系、紧密协作。为此,各学院领导班子对学生开展群体活动情况逐渐引起了重视,对于体育辅导员组织学院开展的一些集体活动,领导班子成员基本上都能参加,每学期各学院都要召开2次以上有关体育活动的专题会议各学院都为体育辅导员安排专门教师和学生干部配合工作,各学院课余体育活动的开展从管理层面上有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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