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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公司并购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作者:王全[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论文摘要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浪潮的袭来,从宏观上国与国之间的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到微观层面企业间的资本与生产力的转移,都给企业的并购提供了土壤和发展的方向。公司的并购不仅是大势所趋,更是资源整合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

  论文关键词 管理层收购 政府引导 公司并购

  一、公司并购的概念与种类

  (一)公司并购的两种主要形式
  一般而言,公司的并购基于两种原因,一种是纯粹的企业自治行为,另一种则是体制改革规划之下的并购。前一种并购行为是“公司合并”,所谓的公司合并指的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基于彼此间的自由意志合并为一个公司的行为。对于公司合并行为,我国的公司法又可以进行进一步的区分,包括:新设合并与吸收合并。新设合并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成立一个新的公司名称的合并方式;而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由原有的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的合并方式。后一种并购方式是“公司兼并”,指的是在公权力的干预或者当事人之间合意的基础之上,具有优势地位的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的行为。
  (二)公司并购的具体类型
  我们可以基于不同的标准将公司并购的类型,更细一步地划分为上市公司并购与非上市公司并购、协议并购与要约并购、横向并购与纵向并购。
  首先,按照并购的目标公司的不同性质,分为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由此产生的并购类型也就不同,这种划分的意义在于:上市公司的并购为我国的证券法所规范,而非上市公司则参照公司法与证券法的规定。
  其次,根据所并购的意思基础不同,可以划分为协议与要约两种并购方式。前者强调的是平等协商,并且一般公司的控股股权或者股东较为集中;后者更多的存在于股权分散或公司的控制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情形。
  最后,根据公司所处的行业差异,我们可以分为横向并购与纵向并购。横向并购存在于同一商品或者处于同一竞争关系之中的相关公司之间的并购模式,这种模式可以通过不同公司间的资本进行集中化管理以及不同生产部门之间的合并,来达到规模化的经营模式并且不断地扩大市场份额。而纵向并购是针对于同样一件产品而言的,只是由于处在同一生产链条中的不同环节,由占有优势地位的公司对其他公司进行并购的模式称之为纵向并购。其目的在于实现产业链的一体化以及不同生产环节之间的协作与调和。

  二、我国公司并购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是以共有制为主体,其他的所有制模式为补充。正是由于我国的经济制度体制的特殊性,以及当前的民主与法治还不够完善、行政垄断的影响之下,在公司并购领域也就更为明显地体现为“本土性”问题,在笔者看来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引导下的企业并购存在的问题
  政府引导下的企业并购,可以说是当代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的一大举措,但是也正是在这样的并购模式中彰显了诸多问题,这些问题有些和制度不完善相关,有些则与政府自身的定位与目标不明确有关,具体说来主要有:
  第一,法治理念与制度支持有待进一步加强。在国有企业与地方民营企业的资产整合过程中,主要存在两种方式:一是民营企业完全的“国有化”或者国有企业“民营化”;二就是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间的参股与控股来实现并购。我们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无论采取何种并购的模式,在并购的过程中总是呈现出法治观念不足与制度缺失的不良影响,这些因素直接关系到并购之后的股权“多元化”以及资产优化的效果。
  第二,并购之后的结果非正义与政府的公信力缺失。在并购的过程中,政府往往只关注政策的硬性规定,却忽视了不同企业类型之间的差异,而正是这种差异要求我们的政府在资产重组的过程中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模式,应该更多地关注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因时因地制宜。并且,政府对于发布的政策不能朝令夕改,应充分地保障相对人的预期,在当前问题中就体现为公信力的缺失。
  第三,政府间的协调缺失与企业的自我维权意识不足。以政府为主导的并购模式要求政府以更为宏观的视角看待问题,不仅从当地的利益需求角度出发,更应该着眼与横向的地域差异以及国家的调控政策,这就需要政府之间加强沟通交流,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但遗憾的是,我们的政府做的远远还不够。当然,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我们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自身也存在着法律意识淡薄,缺乏权利救济观念,最终导致经济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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