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知源论文网 > 法律类论文 > 法学理论 > 正文阅读资讯:试析涉及非财产权利遗嘱的法律效力

试析涉及非财产权利遗嘱的法律效力

[作者:徐晓磊[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论文摘要 遗嘱继承是财产继承的主要方式,符合法律形式和内容的遗嘱对于继承人具备法律约束力,受法律的保护。但是在某些时候遗嘱中会包含涉及非财产权利的内容,关于所涉及的这一非财产权利是否具备与财产性遗嘱同等的法律效力,是否也受法律的保护,是当今司法实务之中的出现的主要问题。

  论文关键词 遗嘱 非财产 效力 

  一、遗嘱的概述及主要形式

  法律意义上的遗嘱是指订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单方面的法律行为。豍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明确遗嘱之前,必须先明确法定继承人的内涵和范围,法定继承人是指遗嘱人本人的直系血缘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遗嘱继承是指公民通过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通过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予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之外其他的自然人的应当属于遗赠。在本文中笔者谨对遗嘱继承中的非财产性的遗嘱进行分析,也就不包括涉及财产遗赠的遗嘱。
  依据我国《遗嘱法》中的相关规定,遗嘱的主要形式有公正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这几类。

  二、影响遗嘱法律效力的因素

  一般说来,遗嘱人订立遗嘱属于意思自治,因此只要遗嘱的内容和形式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那么遗嘱就具备约束继承人继承行为的法律效力。从我国《遗嘱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具备法律效力的遗嘱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患有盲聋哑等生理缺陷而但精神没有问题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因此他们所立的遗嘱也具备法律效力。
  (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所谓的意思表达不真实应该有以下几个方面
  (1)胁迫遗嘱人所立的遗嘱;(2)欺骗遗嘱人所立的遗嘱;(3)被非遗嘱人假造的遗嘱;(4)被篡改的遗嘱;(5)遗嘱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四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
  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候也会遇到夫妻二人一人立遗嘱时未经对方同意便处分了全部夫妻财产,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四)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内容不合法的遗嘱主要有三个情况:(1)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2)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3)遗嘱内容违反其他法律。
  (五)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
  即可采用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这里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遗嘱人立有多份遗嘱,那么具备法律效力的遗嘱应当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如果多份遗嘱中有公正遗嘱,那么就以公正遗嘱为准。
  而如果遗嘱人没有事实死亡,而是在具备相关的法律条件下,经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遗嘱也发生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可以处分遗嘱当事人的财产。如果在短期内遗嘱人重新出现,那相应的财产可以退还遗嘱人;如果时间较长,类如超过两年以上以及财产出现了无法退还的情况,则受益人应当对遗嘱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围内提供帮助,但法定义务人不受此限。

  三、涉及非财产权利遗嘱的法律效力的分析

  所谓的非财产权利是相对财产权利而言的,一般说来非财产权利指与公民人身联系密切或是不可分割的且不具备直接财产性内容的权利。一般说来,遗嘱是遗嘱人在遗嘱中对其将成为遗产的财产如何处理的一种意思表示。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的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会在其中加入其他非财产性的处分行为,也就是会涉及到当事人的非财产性权利。对于这种情况一般是指遗嘱人会对自己死后个人事务的处理进行计划和打算,这并不涉及遗产继承方面的内容,只是关系到遗嘱人和继承人的非财产性权利。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以下内容:“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中有如下规定:“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从我国当前的司法实务的情况来看,遗嘱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立遗嘱人可以通过意思表达真实的意思表示对于自私身后的事务做出处理。但是从目前我国的关于继承的法律条文和体系中,对于涉及当事人非财产权利的遗嘱的法律效力,并没有做出明文的规定,这也给司法实务中判断遗嘱的法律约束力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在笔者看来,遗嘱本身是一种当事人处分自己身后事务的意思表示,无论是涉及财产的分割还是其他非财产性事务的处理都应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基础之上,这样的遗嘱才可以产生对于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所以涉及当事人非财产权利的遗嘱本身的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应根据继承法关于遗嘱效力的规定来考察,而至于所涉及的当事人非财产权利内容的法律效力,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

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