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知源论文网 > 法律类论文 > 法学理论 > 正文阅读资讯:试析行政自由裁量权司法控制与司法审查

试析行政自由裁量权司法控制与司法审查

[作者:金峻[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三)细化司法控制强度
  对“滥用职权一、“显失公正”需要有一个相对清晰的界限,不妨借鉴诸如德国比例原则中的具体要求:比例原则中的适应性原则要求手段有助于目的的实现,必要性原则所要求实现目的的手段是最小侵害,狭义比例原则要求实现的公共利益与对公民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均衡。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可在列举滥用职权的主要表现形式的基础上,再以概括方法将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明确为违反比例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的行为。

  四、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是司法机关通过法定的职责和权限来审查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但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标准单一,存在很多的漏洞,不能全方位、多角度的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使很多的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处在司法审查之外,得不到应有的法律控制,此外,我国现有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标准非常空洞、模糊,没有可操作性,在实际的应用中很少用到,并没有发挥出存在的意义,总之,我国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标准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了,需要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形成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能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有效控制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标准体系,全方位的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加以控制。
  (一)是否滥用职权
  在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中,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司法审查的标准几乎只有“滥用职权"这一项,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虽然规定了“滥用职权”这一标准,但是却没有对什么是“滥用职权”给出明确的含义,因此,显得非常空泛,很难在具体的实践中进行操作,如果我国能在滥用职权这一标准中引入“不合乎法定目的"和“不相关的考虑"这样的具体标准,同时要为这两个标准制定详细的司法解释,那么“滥用职权”这一标准将会变得充实些,不会显得那么空洞,在具体的适用时也会更具有操作性一些,就会改善“滥用职权”这一司法审查标准很少适用的现状。
  (二)是否是压迫性决定
  当前,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目标就是建设服务型政府,服务型政府是政府实现转型的一个目标,要求政府要转变理念、转变身份,使政府以服务者的身份来满足社会的不同需求,真正成为人民的公仆,因此,政府必须转变观念和态度,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能够真正做到从公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心系群众,实现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建议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中也引入这一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司法审查的标准,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加以约束,使其行使更加符合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
  (三)是否违反实体性正当期待
  实体性正当期待标准主要适用于行政许可领域,我国的行政许可制度还不够完善。在我国,如果行政机关由于政策改变等需要撤销或者改变已经创设的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害的,行政机关只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这并不具有惩罚性,不能达到惩罚行政机关的目的,对行政机关基本上没有约束力,因此,这给行政机关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留有了空间,此外,《行诉解释》第56条又规定:“如果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变更或者废止的,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这一规定意味着可以以政策改变为理由而随意改变或者撤销已经给予公民的行政许可,这一规定实际上又从制度上把行政机关的这一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这是我国法律的一个漏洞,如果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实行实体性正当期待标准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司法审查,则能弥补法律的这一漏洞,使我国的行政许可制度更加完善,从而能有效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否怠于行使行政自由栽量权
  行政自由裁量权有利有弊,欠缺和过度都不行,行政自由裁量权有着自身的积极性的作用,能够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能够实现个案的正义等,但一直以来我们只关注行政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问题,却很少关注行政机关不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会产生什么样的问题,例如,如果行政自由裁量权不存在了,那么将会产生行政效率降低,个案正义难以实现等问题,所以说,怠于行使行政裁量权这一司法审查标准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打开了新的视野,从而更加完善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标准,是一项具有创新意义的标准。我国应该引入这一标准,使我国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更加全面、彻底,使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标准体系更加完善。

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