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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公民的本质精神与公民道德的内涵和特征

[作者:郭亚兰 [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论文摘要 公民概念发轫于西方,自古希腊城邦政体产生公民概念及至现代公民概念的确立,内涵不断丰富发展,但公民的本质精神始终是公民本身内含的伴随民主价值理念的独立自由、民主平等、权利义务。公民道德是限于政治法律领域之内的,并呈现三个特征:公民道德的主体是独立人格的公民;公民道德是以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为基础的;公民道德是社会基本道德规范。

  论文关键词 公民 本质精神 公民道德

  上个世纪以来,中国社会步入了深刻变革的历史进程,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伴随社会转型而来的是各方面的深刻变化,也对人们原有道德观念带来较大的冲击,引发了人们对传统德育进行反思和审视。在这样的背景下,公民道德进入人们的视野,特别是2001年中共中央颁布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更引发了学术界对公民道德等相关课题的研究热潮,从公民道德内涵和特征这个角度,相关观点主要基于从我国当代公民概念的界定来理解公民道德的内涵,本文将从公民的本质精神进一步理解公民道德的内涵和特征。

  一、公民概念的演化以及公民的本质精神

  现代意义上的“公民”概念发轫于西方。最早可追溯至古希腊时期的城邦政治,历经古罗马时期、欧洲中世纪、文艺复兴及至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公民概念的内涵也不断丰富和发展。透过公民概念的演化,我们可以领略公民内在的本质精神。
  古希腊的公民概念是在古希腊民主城邦制基础上产生的。亚里士多德的公民思想在西方乃至世界公民理论的形成发展中具有奠基地位。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全面系统论述了最初的公民思想和公民理论。亚里士多德说,“单纯意义上的公民,就是参与法庭审判和行政统治的人。”“凡有资格参与城邦的议事和审判事务的人都可以被称为该城邦的公民,而城邦简而言之就是其人数足以维持自足生活的公民组合体。”可见,亚里士多德是从政治生活主体的角度来界定公民概念的,只有那些享有城邦政治权利,参与城邦政治生活即审判事务和公共事务管理的人才是公民。因此,“公民”这一概念在其最初意义上,表明的就是它的政治性,公民身份实质上就是关于个人与城邦之间关系的一种政治身份。
  古罗马时期,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由于平民的斗争,公民范围有了很大扩展,除了奴隶、异邦人等仍被排除在外,包括殖民地范围内的所有罗马人都成为了罗马公民。特别是到了古罗马中后期,明显呈现出一些新的趋向。公民权逐渐扩大,与古希腊特别注重公民与城邦政治关系不同,古罗马更强调法律确认的公民个人和公民团体的利益,重视公民权利的私人性,“罗马人也完全是根据私人权利的准则来看待君主权利的,换句话说,他们把私人权利看成国家权利的最高准则”,这对于近代以来西方公民权概念的发展起着深刻的影响。
  欧洲中世纪封建专制时代,在君主王权和宗教神权双重压制下,公民权利消解,公民身份为“臣民”身份所取代。近现代公民概念是随着西方近现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兴起和资本主义民主政体的最终确立而再次登上西方国家政治舞台。资产阶级在建立了自己的国家政权之后,就以宪法形式确认了“人人平等”、“主权在民”等原则,确立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1789年法国大革命后颁发的《人权和公民的权利宣言》第一次提出了公民权利的主张,1791年法国宪法第一次从现代意义上以法律形式肯定了公民的权利。之后公民概念被广泛运用于现代资本主义宪法和法律之中,公民身份以法律赋予的平等权利真实确立下来。
  当代西方资本主义民主背景下,公民思想的内涵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展。主要表现在:(1)公民权利内容从法权扩展到社会权利;(2)从强调公民身份到强调公民参与及公民形成过程;(3)重视公共认同与公民德行;(4)重视培育全球化视域中的世界公民。
  由上我们可以看出,自古希腊出现“公民”至今,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变化,公民内涵和外延不断得到丰富和拓展。当前,随着世界范围内各国现代化进程的深入,公民概念被广泛运用于一切现代化国家的宪法之中,并和各不同民族国家历史文化的结合而呈现一定的民族特性,但公民的本质精神始终是公民本身内含的伴随民主价值理念的独立自由、民主平等、权利义务。“公民这种身份从其诞生之日起,便意味着公民间的平等、独立,意味着与一定的权利义务相关联。”
  “公民在本质上它是个体的一种身份,这种身份强调的是公民间的平等、独立人格和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对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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