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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犯罪被害人私力救济探析

[作者:于向阳[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论文摘要 我国犯罪被害人救济方式有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并由公力救济占主导地位。但是公力救济效率低、周期长等弊端较明显,在多元化争端解决模式的现代社会,私力救济不同程度得到了拓展并实际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通过对我国犯罪被害人私力救济探析,对私力救济进行粗浅的探讨,力求整体上能更好理解犯罪被害人私力救济。

  论文关键词 犯罪 被害人 私力救济

  从社会控制的角度来看,私力救济,是个人为维护合法权益,以威慑和制约为手段的社会控制机制,它的特点是高度分散又兼具私人执法性质,在社会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国家囿于资源的限制无力解决某些纠纷时,应当允许人们在法律范围内和社会秩序允许的限度内自行解决。所以,在某种意义上讲,一定限度内的私力救济不仅没有挑战国家权威反而有利于国家的治理。

  一、我国犯罪被害人私力救济现状

  1.“见义勇为式”的私力救济。“见义勇为”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被人广为传颂、传承至今。近年来,全国各地相继出现了一些义务反扒队伍,它们由民间人士自发组织。民间反扒组织成员利用业余时间游走于商场、车站、旅游景点各种人流密集场所,与扒窃团伙作斗争。比如,深圳“龙之剑”义务反扒队是目前国内规模较大的义务反扒队伍之一。在一定意义上,志愿反扒是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一种有效形式,是对盗窃犯罪实行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应该合理合法利用并规范民间反扒组织,鼓励和提倡群众参加联防活动,从而更好的保障人民的利益。民间反扒力量在得到民众拥护,占据道德制高点的同时,也面临着如何保护自身安全、组织合法性、如何发展等问题。
  2.私了。私了是指当事人通过和解或调解的方式将各种纠纷解决,使受损的法律关系予以弥补恢复的一种民间纠纷解决机制。在现实生活中,各种“私了”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双方当事人和解。刑事案件发生后,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刑事案件属于允许“私了”的刑事案件的范围,在没有外人或其他机关党委参与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就某些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就可以解决该刑事案件引发的矛盾、冲突、纠纷。这种形式的私了充分体现了当事人之间的互谅互解和真实意愿。以这种形式“私了”的刑事案件,效果较好,对当事人双方是比较理想的。第二种形式是第三方调解。《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在人民调解等第三方参与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向当事人辨法析理,讲明利害,由被告人赔偿损失以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利于增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且,如果能够在第三方的主持下,当事人达成私了协议,既可以快速地解决纠纷,又能减轻当事人的劳累以节省时间,这也符合司法经济的原则。同时,自愿性和协商性的私了特点使当事人的意愿得到尊重和体现,使当事人更易于接受,也更能自觉履行,这有利于案件的执行和纠纷的解决。在更深层面上,第三方参与的私了可以减少双方的敌对情绪,防止矛盾激化,这不仅使矛盾纠纷得到合理解决,而且有效缓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紧张关系,有利于矛盾纠纷的调解和社会的安定团结。第三种形式是在在法律范围内和在法院的主导下,当事人双方同意法院的“私了”解决方案,以解决纠纷。在实际生活中,有些私了使侵害人逃避了法律的惩处和制裁,容易造成民众对法律权威的蔑视。
  3.私刑。私刑是指行为人不按法律规定也不经审判,对自认为有罪的人处以刑罚。在文明和法制社会里是不允许“私刑”存在的。一个人无论犯了何罪需要受何种刑罚处罚,只能由法定的司法机构来定罪量刑和执行刑罚,即通常所说的“公刑”。虽然禁止私刑,但在现实生活中各类私刑事件常见于报端,如暴力逼债等。私刑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亵渎了法律尊严,扰乱了社会秩序,它是法治社会严厉禁止的一种非法行为,不属于私力救济的范畴。
  4.民间悬赏、私人通缉。在现实中,为了和犯罪做斗争,一些被害人或其亲属以广告等方法和以给予报酬为条件,激励第三方协助寻找和发现案件线索,其行为性质可归为悬赏广告。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私人发布这种悬赏广告。在当前公力救济机制尚不完善的背景下,应当充分发挥被害人及其家属与犯罪分子做斗争的积极性。总之,私力救济作为公民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一种方式,对公力救济亦有一定的补充作用和积极意义。
  5.被害人社会援助。我国不存在整体意义上的社会援助。被害人社会援助也主要集中在对妇女、儿童、老人及残疾人这几种特殊类型的被害人保护上。在现实生活中,当被害的对象是妇女或者造成了残疾的后果时,妇女联合会或残疾人联合会可以对其予以支援,但这种保护也只是一种“弱者集团的交叉保护”,对犯罪被害人的保护还没有上升到整体保护、全面保护的高度;同时在社会本位和同情犯罪人的刑事政策理论的影响下,除上述几类犯罪被害人外,其他被害人的弱者地位被剥夺,在社会中没有专门的犯罪被害人保护机构,也无法实现对犯罪被害人的系统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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