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知源论文网 > 法律类论文 > 宪法 > 正文阅读资讯:浅论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

浅论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

[作者:5189lw[来源:论文网]| 打印 | 关闭 ]

论文摘要: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举足轻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占据着主导性的地位。但作为一种法律规范,更为重要的是,作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它在司法适用上还有许多的问题及限制。如何让宪法走入司法领域是值得关注和探讨的问题,一个基本的思路应该是紧紧围绕宪法保障公民权利这个中心,在逐步提高对宪法认识的基础上,赋予人民法院宪法解释权或者建立专门的宪法法院,以促进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进程。
  论文关键词:宪法 司法适用 基本思路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我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毫无疑问,宪法在我国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地位是主导性的。但作为一种法律规范,更为重要的是,作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应该在公民生活的广度和深度上发挥更大程度上的作用,而不应该作为神圣的理论束之高阁。“脱离实际生活的宪法只是纸上的宪法,其生命已经枯竭,价值已经不复存在,甚至会对实际生活发生负面作用”。在公民权利意识觉醒、社会由义务本位转向权利本位的时期,要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就不能不谈到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围绕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确立宪法的司法适用制度有其积极的重要意义。一个基本的思路应该是紧紧围绕宪法保障公民权利这个中心,在逐步提高对宪法认识的基础上,赋予人民法院宪法解释权或者建立专门的宪法法院,以促进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进程。
  一、我国宪法司法适用的现状
  宪法的司法适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直接援引宪法规范,从而保障公民行使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过程。按理说,作为一部法律,法官在审判案件过程中直接适用是无可厚非的,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几乎不可能见到以宪法为依据而做出的裁判。很多人都认为,作为一部国家的根本大法,其地位应该高高在上,让人敬而远之的,而不能拿来随意写在判决书上。这一切似乎因为最高法的一个批复有了改变。2001年8月l3日,最高法根据山东省高院的请示,作了出了一个法释[2001]25号《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公民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在这个批复中,最高法认为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他人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这个批复的依据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受教育权利的规定。。此批复影响深远。因为虽民法没有规定公民的受教育权,但宪法却有着明确的规定,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却不敢直接适用而需要最高法首肯后才做出判决。最高法此举看似有点画蛇添足,但颇有抛砖引玉的意味,这无疑开创了我国宪法司法适用的先河。由此案也可以看出我国宪法司法适用存在着起步时间晚、应用范围窄,宪法的法律性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几乎得不到什么体现的现状。但该《批复》却体现了这样一个思路:在我国立法目前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情况下,以宪法规范来填补普通法律漏洞以实现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所以,考虑到宪法在保护公民因具体的法律没有规定的权利受到侵害时的利益所起的独特作用,让宪法走入司法适用的领域,可谓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亦是法治发展的潮流了。

  二、我国宪法司法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任何问题的存在及发展都有其深刻的原因。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之所以发展缓慢也有着其独特的障碍。尤其在我国法治建设的理论与实践都不那么完备的情形下,完全实现宪法的司法适用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一)意识偏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主与法治建设快速推进,取得了极大成就。但在实践中仍有诸多原因造成民众宪法意识较弱。有的把宪法看作是国家的一个总章程:有的把宪法当成纲领性的文件;还有的喜欢把宪法与政治联系起来,似乎凡是和宪法沾上边的就是政治问题,是高压线。这样一来,“人们逐步形成了宪法不是法,不具有强制力的观念,认为违反民法刑法等是违法犯罪,而违反宪法则无所谓,以至违宪现象屡见不鲜,人们也无动于衷”。
  (二)自身不足
  宪法规范高度的原则性、概括性以及内含大量的政策性的内容,使其在千差万别的案件中至多成为一个总体的判断标准,而作为法律规范固有的惩罚性、制裁性则不强,这种不好直接操作的缺点常常使得法官认为援引宪法条文没有必要。而且我国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宪法,何况也没有这方面的程序法保障。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宪法司法适用的局限性。
  (三)体制制约
  依据宪法,我国各级法院是由各级人大产生,对各级人大及常委会负责并受其监督。这项规定的言外之意就是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院是必须执行的。而我国的宪法也是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这种体制的缺陷就在于如果宪法和法律出现了不一致的情况该怎么办?法院在适用的时候该以哪个为准?直接适用宪法则法律成了摆设,适用法律则宪法根本地位怎么体现?在今天看来这样的说法是可笑的,但在对我国宪法的认识过程中是有这样的例子的。如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应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中,就对宪法的引用采取了回避的态度。0实践当中援引宪法更是少之又少,这似乎成了一种惯例,大家心照不宣,也无人深究其因。如此一来,宪法在实际生活中作为一种法律规范被执行的可能性就大大减弱了。这也从反面说明了我们必须重视宪法的适用。正如洛克所说“法律不是为了法律的自身而制定的,而是通过法律的执行成为社会的约束,使国家的各部分各得其所,各尽其所应尽的职能。如果法律不能被执行,那就等于没有法律”。

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