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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审查起诉中讯问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作者:未知[来源:知源论文网]| 打印 | 关闭 ]

对性地采取措施,可以获得良好的教育效果及诉讼效果。 
  二是在讯问结束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态、供述内容,根据案件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律宣传,巩固讯问中的教育成果。 
  三是对于在讯问中拒不配合或拒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律宣传教育,使其在讯问后、审判前得以思考,以使案件出现转机,获得良好的诉讼效果。 
  在科学发展观战略思想之下要建立的是和谐发展的社会,刑事诉讼作为社会生活的一个环节,同样需要坚持“以人为本”,协调好刑事诉讼活动的各方利益,使刑事诉讼活动能够在公正的环境下良性运转。审查起诉中的讯问制度恰恰是保证审查起诉活动能够在公正的环境下良性运转的中心环节,它将案件卷宗、案件证据、诉讼当事人的意见、侦查诉讼活动等连接起来,成为审视上一步提起公诉或不起诉打下良好基础。因此,审查起诉中讯问制度的科学定位,具有决定审查起诉成败的意义,具有影响整个刑事诉讼进程和结果的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汪建成、黄伟明:《欧盟成员国刑事诉讼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1页。 
  [2]陈永生、瓮怡洁:《检察官客观义务理论的起源与发展》,《人民检察》2007年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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