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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检察机关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初探

[作者:朱梅[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论文摘要 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资质认证或实验室认可可以规范鉴定程序,规范鉴定人活动,保证检验鉴定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准确性;依靠认证认可管理体系进行管理,可以极大地提升司法鉴定行业管理水平,使鉴定质量管理步入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轨道,是司法鉴定机构未来发展的方向。

  论文关键词 鉴定机构 资质认证 实验室认可

  最近几年,全国各地司法部门及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正在如火如荼的开展着资质认证和实验室的认可工作,建立这套管理体系是鉴定机构未来发展的大势所趋。按照高检院的布署,各省市检察机关也正在按照时间表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资质认证和实验室认可,可以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也可以提升司法鉴定管理水平,推动司法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技术保障和专业化管理服务。

  一、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产生的背景

  认可是指正式表明合格评定机构具备实施特定合格评定工作的能力的第三方证明,是权威机构对某一组织或个人能力完成特定任务做出正式承认的程序。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认可是由国际性、专业性、权威性的第三方机构对司法鉴定实验室检验鉴定能力予以承认和证实,以保证司法鉴定实验室鉴定主体合法、人员能力相当、设备状态优良、鉴定程序规范、鉴定方法科学、质量控制严密、技术管理高效、鉴定意见可靠。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要求从事“法医、物证、声像”三大类司法鉴定机构必须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根据《决定》的规定,2008年7月25日,由司法部、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出了《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通知》(116号文),明确提出“依法将认证认可的结果作为司法鉴定机构准入和执业过程中保持准入条件的重要依据,做到规范一批,做强一批,淘汰一批”。并于2008年9月在京召开了司法鉴定机构开展认证认可试点工作部署动员大会。试点期内,在试点地区已经从事或者拟申请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参加并依法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资质认定(依据《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CMA),或者实验室认可(依据CNAS)。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机关同意,从事其他鉴定类别的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申请相应资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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