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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法务会计基本理论要素定位

[作者:未知[来源:论文网]| 打印 | 关闭 ]

的职业风险都是客观存在的。由于受不完善的法律环境、行业自身的发展缺陷、缺乏职业道德约束等因素的影响,我国法务会计行业风险相对较大。首先,面对舞弊和腐败愈演愈烈的现象,会计信息的解释往往成为案件判决的关键。特别是牵涉到法律责任时,正确划分虚假及真实的会计行为,最终将决定承担责任方。对于法律纠纷根据我国当前的立法精神,不论是政府单位、还是企业法人代表,在没有作出审判之前,都作无罪推定,即都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因而,都不能由案件关系人作出结论,特别是案件当事人。在这样的情况下就需要由具备独立专业资格的人士,从会计与法律的角度出发,对有关会计信息或相关事件作出专业鉴定。正因为舞弊判断的结果直接关系到一些人的自由、财务获得或损失,责任重大。因此;法务会计人员的职业风险远高于一般注册会计师从事会计报表审计面临的风险。其次,法务会计作为新兴行业,目前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实践操作方面都刚开始起步,对其业务尚无系统完整的法律制度和行业规范,法务会计工作中的很多基本问题尚无“法”可依,各地区、各专业技术人员对于相同的问题的处理结果并不一致,这无疑增加了法务会计人员的行为风险。再次,司法案件涉及到公安、检察院、法务会计、法院等多个参与方,一旦出现冤案或错判,必然会发生责任追究问题。从法理上看,法律责任的设置不论是内容还是形式,一般都应从责任主体动机、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等多方面把握。任何主体责任的承担都要有限度,责任承担的多寡、大小及形式应从行为主体各自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合理判断并各负其责,但直至现在,诉讼案件失败形成的法律责任的分割和追究制度尚不明确,法务会计人员的民事赔偿能力几乎为零,现实风险较小,但从行业整体发展来看,未来风险很大。基于上述原因,法务会计应牢固树立职业谨慎和执业怀疑理念,合理选择风险导向的方法模式办理相关业务,这才是认真防范职业风险的根本。该模式要求法务会计人员通过采取了解程序、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程序、分析性复核程序和侦破舞弊程序等措施,规避职业风险。
 五、法务会计内容定位 
   
  (一)法务会计存在的领域定位依据法务会计的领域,将法务会计内容划分为:企事业单位的法务会计。其所反映和监督的具体内容应与财务会计相同,但当某些会计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有关法律相矛盾时,应按现行法律调整;中介机构的法务会计。是对受托单位的合法性、合规性作出正确的判断;公检法等机关的法务会计。是对受理案件从法律的角度进行会计侦查,准确判定法律责任。 
  (二)法务会计的业务性质定位依据法务会计的业务性质,将法务会计内容分为:一是舞弊诊断。舞弊诊断是法务会计的核心业务,是法务会计人员从会计资料入手,进行舞弊调查、判断和鉴定,收集证据,以此作为司法案件判决的法律依据。就业务实质而言,财务审计和舞弊诊断都离不开账、证、表等会计资料,但二者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财务审计主要关注各种财务报表和会计数据,为审计报告使用者提供鉴证意见,其鉴证结果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决策;舞弊诊断是法务会计人员倾向于积极地预防和调查某一公司的法律环境,识别和利用会计资料证明贪污、盗窃、欺诈、腐败这类舞弊行为存在与否而进行的审查活动,并需对引起刑事事务的控告和质询作出反应,其调查的结果将影响某个人或某家公司的自由、财务赔款或损失。财务审计只是审计活动业务的一种类型,不直接参与司法案件;舞弊诊断司法案件紧密相连。二是诉讼支持。诉讼支持指对相关诉讼事件中确定存在或悬而未决的涉及会计问题提供帮助。诉讼支持业务与独立审计业务在工作程序与专业技能等方面有许多共同之处,其所面对的会计事实基本相同,一般都是在现有财务会计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分析、判断,并最终提出专家意见,因此,实务中的法务会计服务多由经验丰富的注册会计师或专业的法务会计人员提供。 
   
  六、法务会计证据定位 
   
  法务会计证据,是指经法务会计人员对特定单位会计资料进行查证,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该种证据具有法定形式,必须具备以下法律特征:(1)客观性。即作为案件证据的客观物质痕迹和主观知觉痕迹都是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和客观反映。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具体体现在:其一,法务会计证据有其存在的客观形式,并且这种形式可以为人的认识所感知。不具有能为人们在现有条件下所感知的形式,就不能被人们认识并被用作证据证明案情。其二,法务会计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的,是不以当事人和司法人员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一切主观臆断、想象都不可以作为证据,证据中包含的虚假内容因不具备证据的本质属性,是没有证据效力的。这要求法务会计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必须全面审查,不能任意取舍,否则很难反映案件的客观情况;并且证据反映的事实要充分、明晰。(2)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主要从以下方面理解:一是相关性是证据的一种客观属性。即证据事实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客观联系,而不是收集人员的主观想象和强加的联系。二是证据的相关性应具有实质性意义,即与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关。三是相关的形式或渠道是多种多样的,有直接联系和间接联系,必然相关与偶然相关等。但联系如果过于间接,相关性太弱,这样的证据就可能视为不具有相关性,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四是相关性的实质意义在于证明力,即有助于证明案件事实。(3)法律性。是指证据是由法务会计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审查、判断的。评判标准包括:一是鉴定结论只能由具有特定资格和有鉴定权的人员出具才可以被采纳为证据;二是符合法定程序;三是具备法定形式。我国规定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形式,除此之外,原则上不得采纳其他形式。证据的收集、鉴定和分析是法务会计工作的核心。法务会计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必须充分关注会计信息在案件中作为法律证据的独特地位,采取审慎的职业操守,最大限度地规避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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