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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当前中国律师事务所的社会责任

[作者:宋政平[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论文摘要 《律师法》作为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与作为个体的律师社会责任不同,律师事务所的社会责任应当从组织的角度出发,从执业伦理、员工关怀,行业发展,环境责任,公益服务以及公平正义等方面进行全面构建。

  论文关键词 律师事务所 社会责任 律师职业伦理

  社会责任通常指的是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英文简称“CSR”),目前并没有公认的定义,但一般指企业的营运方式达到或超越道德、法律及公众要求的标准,并且考虑自身在经营中对各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造成的影响,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是基于商业运作必须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想法,企业除了考虑自身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外,也要加入其对社会和自然环境所造成的影响的考量。利益相关者通常指:员工、客户、供应商、社区、合作伙伴、和股东。
  企业社会责任是当前企业、政府和非营利性组织热烈探讨的一个话题。企业除了获取最大经济收益外,还应当承担一些社会责任,要考虑企业的运作会影响到一些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如员工、投资者、供应商、客户、环境和社区等,许多上市公司都制定有详细的社会责任执行计划,并且每年都向公众发布年度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律师们也经常大声疾呼,要求企业要将道德,要承担社会责任。但我们很少反躬自省,问问律师事务所本身有没有很好地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

  一、律师事务所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

  如果说企业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宗旨,律师事务所则少了许多商业色彩,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能通过广告招揽客户。目前连我们平时认为“唯利是图”的企业都在注意自身的社会责任,律师事务所更是责无旁待。
  (一)律师事务所社会责任是《律师法》的要求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而《律师法》在把律师定义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的同时,强调了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等社会责任性质的内容。可以说律师事务所承担社会责任也是法律的要求。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关注较多,但从事务所管理层面的角度对员工(包括聘用律师、律师助理和行政辅助人员)的关怀,对环境的影响,对社区的贡献等关注较少,甚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求的也较少。其实司法部已经在2006年注意到了这一个问题,其在《2006年中国律师业发展政策报告》中明确指出律师要承担社会责任。
  (二)当前律师事务所社会责任缺位的情况亟待改善
  当前,律师事务所在社会责任问题上的表现不容乐观。如法律援助案件处理上,一般都指派年轻律师担任代理律师,资深律师很少直接处理此类案件。有些律师为一些违法经营的企业出谋划策,有的甚至教唆企业利用法律的不完善滥用诉权谋取利益。在一些提成制的律师事务所,年轻律师得不到很好的照顾。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对环保也不是很注意。
  由于法律服务领域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为获得更多的业务和客户,目前律师事务所大多都采用了企业通用的营销战略。商业手段的运用使得多年来律师非营利的特色有所淡化,甚至出现小范围的唯利是图的现象。强调律师事务所的社会责任,在某种程度上将会对商业运作的负面作用进行有效的控制。
  (三)两种错误思路
  许多律师认为律师事务所主要工作是办案,而讲社会责任只是做表面文章。被称为“现代理学之父”的彼得·德鲁克早在60年前就说过“我们不能单单从利润的角度来定义或解释企业。”同理,我们不能单单从律师费的角度来定义或解释律师事务所。
  也有人提出我们强调律师的社会责任,没有必要强调律师事务所的社会责任。笔者认为,律师的社会责任更多是从律师个体出发,是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延伸,而律师事务所的社会责任是从组织的角度出发,如国际上通常讲的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讲的是企业的社会责任,而不是股东、总经理的社会责任。因此律师事务所社会责任的概念能够使其与普通企业的社会责任联系起来,两者之间也容易比较,国际上广泛研究和执行的社会责任标准(GRI)对律师事务所社会责任也可起到更大的指导作用。
  英美大型律师事务所已经走在社会责任的前列。英国Freshfields律师事务所是第一个公布律师事务所社会责任报告的国际性律师事务所,中国国浩律师集团也于2008年公布了社会责任报告,这是中国律师业第一份社会责任报告。这些社会责任报告采用的都是国际上同行的企业社会责任的标准。

  二、律师事务所社会责任的要点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律师事务所社会责任的内容是按照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些指标设立的,如英国富尔德律师事务所2007/ 2008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主要就四个问题进行了阐述:法律和伦理,员工和多样化,气候变化和环境,社区关系和公益法律服务。国浩律师集团的2008年度社会责任报告涉及六个方面:帮助企业应对金融危机,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和社会公平正义,参与律师行业建设,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服务质量,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以及热心公益事业。
  (一)执业伦理上的社会责任
  1.谨慎受理委托。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有效的利益冲突审查机制,防止出现利益冲突。律师事务所也有义务在案件受理时对委托人进行正常的核查,防止其利用律师事务所进行洗钱,对社会上有不良影响的企业的委托要谨慎,对委托人的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的委托事项应当坚决拒绝。同时,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时要处理好律师事务所利益和当事人利益的平衡,不得阻止当事人寻求节约、省时方式解决纠纷。
  2.正确解释法律。法律是社会道德和价值的体现,由于社会价值随着社会的变迁经常变化,对法律的解释要跟上该社会价值的变化,律师的责任不仅仅是解释法条中的汉字,而是要结合当时社会的背景、立法的意图解释法律,并帮助委托人正确地决策。正如《欧洲律师行为准则》中所述,律师的职责不仅仅以忠实地履行委托人的指示的事务为开始,也不是以此为结束,律师必须为正义服务。
    (二)员工责任和多样性责任
  事务所的律师和其他辅助人员是事务所最重要的资产。由于中国大多数律师事务所采用提成的分配模式,聘用律师大多要独立发展,自生自灭,律师事务所很少关注员工责任问题。管理者应当给新律师以适当的培训,并且有意识地分派一些在他们能力范围内的工作,让他们在业务上能够迅速成长起来。在工作中,应当平等对待员工,员工的招聘和晋升应根据员工的能力,而不是员工的教育背景、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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