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高空抛物行为及其救济
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担责也不妥。因为加害人不明意味着既有可能是楼内某一住户抛物,也可能是其他人,如某住户家里正好来客人,客人抛物也未定,草草规定建筑物使用人担责实不严谨。
因此,该草案第八十三条存在上述问题,应予以修改或废除。
四、高空抛物行为的损害救济
社会生活中有许多不可预料的风险,法律不是上帝,不可能对所有损害予以有效救济,社会损害填补体系的完善不仅取决于立法,更多地取决于社会发展水平。笔者愿对高空抛物的损害救济提出以下对策:
首先,应向国家公权力寻求救济。如向公安机关报案,以期现场勘察后发现破案线索。如发现案件应进入刑事程序,则可立案侦察。
其次,在社会法的视野下,此类损害应由政府和社会承担社会责任。具言,政府可设置社会互助的公益基金,对此类损害由基金援助。此外,政府应加强社会保险建设,宣传开发商业保险产品,让保险分担受害人的损失。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政法论坛.2006(6).
[2]王成,鲁智勇.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探究.法学评论.2007(2).
[3]2009年5月20日查询.http://society.qianlong.com/4431/2002-9-24/177@437712.htm,北京青年报:《楼上飞下烟灰缸砸伤人楼上居民共同赔偿公平吗?》中最高人民法院法院法官杨洪逵的相关论述.
[4]王利明.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政法论坛.2006(6).
[5]李志国.刍议高楼坠物中的共同危险行为责任.黑龙江法制报.2005年5月26日.
因此,该草案第八十三条存在上述问题,应予以修改或废除。
四、高空抛物行为的损害救济
社会生活中有许多不可预料的风险,法律不是上帝,不可能对所有损害予以有效救济,社会损害填补体系的完善不仅取决于立法,更多地取决于社会发展水平。笔者愿对高空抛物的损害救济提出以下对策:
首先,应向国家公权力寻求救济。如向公安机关报案,以期现场勘察后发现破案线索。如发现案件应进入刑事程序,则可立案侦察。
其次,在社会法的视野下,此类损害应由政府和社会承担社会责任。具言,政府可设置社会互助的公益基金,对此类损害由基金援助。此外,政府应加强社会保险建设,宣传开发商业保险产品,让保险分担受害人的损失。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政法论坛.2006(6).
[2]王成,鲁智勇.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探究.法学评论.2007(2).
[3]2009年5月20日查询.http://society.qianlong.com/4431/2002-9-24/177@437712.htm,北京青年报:《楼上飞下烟灰缸砸伤人楼上居民共同赔偿公平吗?》中最高人民法院法院法官杨洪逵的相关论述.
[4]王利明.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政法论坛.2006(6).
[5]李志国.刍议高楼坠物中的共同危险行为责任.黑龙江法制报.200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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