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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亲民”让我们的生活更加丰富多彩

[作者:徐彩仙[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论文摘要 在中国法治法治过程之中,民法与人类社会关系这一问题一直对其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影响。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法律是民法,其中民法的主旨和特点所体现的价值与人类社会的所表现的特点有某些相同。现今,人口剧增,经济快速的发展,各方面的竞争日趋强烈。人们为追求更美好的生活的同时,更需要法律的协助规范,使得人们的各方面的素质有所提高,进而共同发展进步。

  论文关键词 民法与人类社会 发展与进步 社会关系

  我国在古代时期的法制文明就已经很发达,大概有四千年的发展,在如此漫长的发展历程中民法在我国的社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民法与我们的生活紧密相连,我们的生活就是民法的生活。民法的发展与人类的发展共同进步,人们的生活因此受到保障,民法是创建美好社会的基础。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此文就从几个方面谈谈民法在我们生活中的作用。

  一、美好生活需要民法,民法是使之更美好的基础

  (一)社会生活与物权
  《物权法》是调整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是一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它的施行,将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各类民事主体的权利保护发挥巨大的作用。《物权法》极大地扩大了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范围,有利于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社会的长治久安和和谐社会的建设。
  《物权法》通过对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规定,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物权体系,增加了许多我国既有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设用地空间使用权、地役权等﹚,使广大人民群众享有的民事权利更为充分,这既是对改革开放成果的肯定,也为中国社会未来的长治久安奠定了更坚实的基础。例如,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之一并规定农民土地承包期届满可继续承包,将有利于农业经济的发展和广大农村的稳定;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将极大地促使城镇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使人民群众得以安居乐业;对共有制度的规定,将有利于社会成员的团结协作,同时也有利于共有财产分割和纠纷的处理;有关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将极大促进社会交易安全;动产担保范围的扩大和浮动抵押的规定,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交易模式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对征收、拆迁应遵守法律规定并给予合理补偿和补偿费不得被挪用截留的规定,将使作为弱势群体的被征收人、被拆迁人的权益得以有效维护;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的规定和对车库、车位归属问题的明确,使人民安居成为现实;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的规定,对于交易成本的降低和交易安全的提高将产生巨大的作用;《物权法》有关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的规定,将极大地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合同法》保障人民生活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社会的经济快速发展,需要一定的法治规范使之正常运转。《合同法》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其中,维护交易安全是合同法的重要任务。随着市场交易的发达,财产的交换越来越频繁和发达,对于交易安全的保护和规范的呼声越来越高,合同法则是规范交易关系的基本法律,它所确立的是基本的交易规则,交易的安全主要是通过合同法进行维护的。同时,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也是合同法的重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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