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知源论文网 > 法律类论文 > 经济法 > 正文阅读资讯:网上侵权案的是与非

网上侵权案的是与非

[作者:刘晏平 [来源:论文网]| 打印 | 关闭 ]
在网络社会中,最基本的主体就是网站和网民。网站是要经过注册的实体,要由现实中的人或者公司来经营。网民也是现实中的人,并非虚幻的人物。在虚拟的空间中,虽然在一般情况下没有人或者很少有人知道某一个网民的具体身份和地位,但是,网民不是虚拟的主体,是有具体的自然人作为其根据的。一个网民可能会有几个网名,或者几个网民共用一个网名,但不论怎样,都是有人在使用这个网名,不存在没有现实社会地位的人的网民。正是因为如此,网站和网民就必须在网络行为中,遵守国家的法律,不能因为网络是虚拟的空间而违背国家法律,侵害他人的权利。“网上的事情应该网上解决”的主张,是不现实的,因为网络只是社会的一个部分,网络没有自己的法律,没有自己的法庭,网络纠纷无法在网上解决,只有在现实社会中,用现实社会的法律予以解决。 
  争论之二:一方主张网络是自由的,任何人都有发表自己见解的权利,如果因为言论不利于自己而闹上了法庭,会使网络自由受到损害;另一方则认为自由总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自由,在网上也要遵守相应的法规。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自由的相对性的含义就是,任何人在行使自己的自由、权利的时候,都必须尊重他人的权利,不得以行使自己的自由、权利为借口而侵害他人的权利和自由。这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规则,也是任何主体行使权利和自由必须遵守的准则。如果认为自由就是绝对的,就是不得限制的,这个社会的基本秩序就没有办法维持,人的基本权利也就不能得到保障。在网络社会中,很多人往往认为网络是一个自由的空间,可以任意所为,不受法律的约束,因而可以张口就骂人,甚至无中生有,对其他网友进行攻击、谩骂、诽谤或侮辱等。这是网络中十分恶劣的风气。这也是破坏网络秩序的一种恶劣做法。发表见解和诽谤他人是有原则的区别的,正常发表见解,在任何时候都是允许的。如果以谩骂和诽谤的方式发表见解,并且针对特定的他人,就是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争论之三:一方主张原告自己也有和被告一样的行为,骂不赢就告上法院是很卑鄙的;另一方认为无论原告是什么人,她都有权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对此,应当有是非观念。在任何发生争执的行为中,都有是非曲直。按照报道的本案案情看,是被告首先对原告进行诽谤,实施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原告在受到了诽谤之后,在网站上发表意见,要求被告不要再实施这种行为了,是维护自己权利的行为,是应当肯定的行为。在此之中,如
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