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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预付费式会员卡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胡婷婷[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二、我国对预付费式会员卡的规制

  (一)现有法律法规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工商总局联合颁布《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发售总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发售总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一级分行审批,报总行备案。但由于人民银行职能的调整,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具备对会员卡的审批监管职能,2007年11月《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废止。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针对预付费式会员卡消费模式的法律法规,只是在一些法规、政策、规章中,可以找到某几条针对预付费式会员卡这样的代币支付工具进行规范的条款。2000年7月,人民银行在《关于对购物卡性质认定的函》(银办函[2005]519号)中指出“代币票券”的基本要素。2001年1月,国务院纠风办、经贸委和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严禁发放使用各种代币券卡的紧急通知》,再次全面叫停代币票券发售、使用活动。前不久,在商务部颁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草案)》第15条倒是有关于积分优惠卡的规定:零售商开展积分优惠卡促销活动的,应当事先明示获得积分的方式、积分有效时间、可以获得的购物优惠等相关内容。消费者办理积分优惠卡后,零售商不得变更已明示的前款事项,增加消费者权益的变更除外。但是草案中仍然没有提到预付费式会员卡问题的解决途径。因此在遇到预付费会员卡消费问题时,只能使用《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如若发生侵权则依据《侵权责任法》处理,无法对商家进一步处罚和规范,只能一事一议。

  (二)地方规范措施
  1.上海——首推《合同示范文本》
  2011年,《上海市美发美容、沐浴行业预付费消费卡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11版)》正式向社会推广使用。针对预付费式会员卡买卖过程中容易产生纠纷的问题设置了相应条款,具体有:要求经营者关闭、转让、合并、搬迁门店的,应做好会员卡善后处理工作;明确会员卡过期后可以延期;规范消费卡内余额不足,支付当次消费的处理方法;合理设定退卡的相关责任;首次明确会员卡遗失可以挂失;消费者在购卡后可以享受一定期限的价格保护等。
  2.厦门——发售购物卡券须由银行担保或第三方监管
  厦门市贸发委等7部门于2008年10月联合发布《关于加强零售业购物券(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发售购物券(卡)须由银行担保或第三方监管,一旦发生意外,如发售企业因经营亏损、倒闭,或挪用资金导致购物券(卡)无法兑现,可通过银行担保和银行托管账户资金,对持券(卡)人进行偿还。同时,《通知》对购物券(卡)券面进行了规范:券(卡)必须标示售券(卡)单位全称、履约担保银行或托管银行、购物券(卡)名称,券(卡)号、面额、使用方式,以及消费投诉电话。商家发售购物券(卡)还必须向市贸发委进行备案,备案企业的名称在相关网站公示。
  3.重庆——推《美容美发业预付消费合同(示范文本)》
  2012年2月,重庆市工商局、市美容美发行业协会联合制定发布的《美容美发预付消费合同(示范文本)》在全市美容美发行业全面推广。合同示范文本规定:交付预付费用7日内,未使用预付费用的,可无条件解除合同;接受免费体验或使用服务的,不影响行使无条件解约权。同时,还规定了美容美发店卡超过使用有效期的,消费余额可延期,可重新激活使用;消费卡内余额不足支付当次消费的,可现金不足并享受原折扣。此外,合同示范文本还在违约责任中明确,经营者因关闭、转让、合并、搬迁等事宜,应以双方协定方式,提前15日告知消费者,并做好卡内余额的善后处理;因经营者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要全额退还卡内余额。

  三、对我国预付费式会员卡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市场准入制度
  目前,发行预付费式会员卡的大部分经营者如美容院、健身房、餐饮门店等,在登记注册时和别的公司并无差别,没有因为其发售了预付费式会员卡而有额外规制,这就使得一些潜在的不法商家可以以较低成本侵害消费者权益。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可以由商家事先向各级工商部门申请,由各级工商部门核定其经营资质、规模、注册资本和发行额度等,符合标准的才能发行预付费式会员卡。没有经过审批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要给予一定强度的处罚。
  (二)保证金制度与银行监管并行
  对发售预付费式会员卡的商家,可依据发行总额按照一定比例征收保证金,保证金不得挪用。保证金由银行实行监管,若保证金数量不足时,银行可要求商家不足差额或提供相应担保,否则可要求商家停止发售会员卡。
  (三)售卡资金划拨
  针对售卡资金可借鉴美国做法,将其看做会员卡总户头存款,由银行监管。商家因消费者实际消费产生消费额或因正当商业需要欲事先动用会员资金时,应向银行申报并陈述理由,由银行审核划拨。如果商家欲动用会员资金进行投资,银行可以允许其在一定限度内从事低风险或无风险投资。一旦会员所缴付的预付金存入银行账户内,银行就应适时对商家是否拖上使用进行监管,发现异常可采取冻结帐户内资金、启用发行保证金等措施保护消费者权益。
  (四)推行合同示范文本
  为了避免商家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交易效率,工商部门和各行业组织可以联合制定统一的预付式消费的合同文本,对预付式会员卡消费的具体使用方法、收费方法、有效期限、违约责任等加以明确规定。对合同示范文本的适用要采取备案制度,这样一旦出现消费纠纷,可以依据书面合同有效解决。
  (五)预付费式会员卡余额退还问题
  一般来说,预付费式会员卡大多是预付一定金额后购买一定次数或一定服务时间内的相应服务。持卡人只能在卡面标示的时间内,按自己预付费式的购买形式消费。当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后,商家有权停止向持卡人提供服务,但并无权力剥夺持卡人在服务期限内没有使用完的消费金额,剩余部分实际上是以电子数据形式归属于持卡者的“无形资产”,是持卡者以预付费形式构面的。只要商家为对其提供服务,对这部分金额就不享有所有权,商家欲把这部分金额所包含的财产据为己有无任何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商家没有任何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拒不退还卡内余额,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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