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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中国保安服务业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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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保安员  主要包括保安人员的招聘、培训、管理和使用等管理制度。具体包括招聘保安员的条件、程序、录用标准与原则;培训的层次和种类划分,以及培训的标准、岗位证书制度、职业资格制度等。管理和使用制度包括统一领导、保安人员级别与工资相结合的等级管理制以及保安员的职别晋升制度等。还应包括具体规定保安人员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行为规范、装备、福利和职业保障等内容。
 
  在对保安员进行规范的过程中,要协调好《保安法》同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一致性,如《劳动法》、《保险法》等。使《保安法》不仅是保安服务业的依归,也是保安人员的一部权益保障法。
 
  3.保安公司  主要内容包括保安企业的性质、设立原则条件和程序、业务标准、业务范围以及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原则和管理方式等。在对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的过程中,要处理好《保安法》与我国现行《公司法》之间的关系,明确保安服务公司与一般商事主体的关联与区别。
 
  4.涉外保安服务  主要规定境外保安服务企业进入我国从事经营活动的条件、业务范围、权利义务以及我国保安服务企业到境外从事经营活动应满足的条件等。在对涉外保安服务规定中,要注意处理好《保安法》与入世协议和承诺内容的关系,使《保安法》扮演好内外兼顾的角色。
 
  5.保安服务业的监督指导  主要指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整个行业的监督指导,包括公安机关与保安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公安机关的职权、行使权力的方式和手段、及自身的责任等。
 
  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机关与保安服务业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上下级关系。这也是政企分开在保安服务业的表现和实践,所以尤为重要。
 
  6.保安服务业的自律性组织  主要指保安业协会,包括中央和各级地方保安业协会的性质、宗旨、工作任务、组织机构、设立原则及工作方式等。
 
  加强保安服务业的自治建设,在《保安法》、《行政许可法》、《公司法》等中规定保安服务业有一定的自治权力,使其成为行政建设过程中,行政权下放的载体之一。
 
  7.法律责任  规定法人、非法人单位、自然人等主体违反保安法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规定的到位与科学关系到《保安法》实施与实效的问题,所以在规定法律责任时要注意对弱势群体──保安员合法权益的合理保障等,做到张弛有度。
 
  8.附则  主要规定的是对保安法的某些用语含义做的解释及保安法的施行日期。
 
  结  语
 
  一个快速发展的社会必须要有一个健全的法制环境,健全的法制环境不仅是培育健康的社会发展力的基本酵母,而且,它本身就是推动社会发展的一种力量。迄今为止的研究表明,立法是政府健全法制的最主要和最直接的方式。
 
  立法代表着一种理想的生活图景,包含着人们对于其生活世界的公序良俗所抱之期望和向往,承载着人类追求健康和优良生活方式的使命,是人们通往优良生活之世界,并实现其美好信念、愿望和价值期望的最佳通道。借助于立法这种方式,政府不仅可以高效地管理保安服务业的发展,而且能够为社会生活提供一种理想的安全环境。如果政府放弃用立法的方式对保安服务业进行高效监管,实际上也就等于轻视了社会治安问题,一旦政府轻视了社会治安问题,社会治安状况将恶化,不仅威胁人们的日常生活,而且势必危及政府存续的根基。
 
  当然,任何一个局部的探析都不会是一种绝对的真理。将局部的探析置于全局探析之中,总会发现其存在局限性,即便这种局部的探析本身可能是周密的。况且,每个人的学识也都是有限度的。本文探析的只是中国保安服务业立法的一种可能视角,其间可能颇多谬误。我真切地希望能有专门的学者为中国保安服务业立法提供一条全新的思路,从而帮助中国保安服务业走上健康的发展道路。
【注释】
[1]参见朱得旭:《中国保安产业发展现状分析——保安业亟待走向市场化》——2007保安专题系列之一
[2]参见李晓明:《中国保安学》(修订版),警官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二版,第33页/刘山勋:《保安勤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
[3]《辞海》(辞海编辑委员会),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版(普及本),第4893页。
[4]《现代汉语词典》(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商务印书馆2002年修订第三版(增补本),第83页。
[5]《康熙字典通解》(张力伟等主编),时代文艺出版社1997年版,第2495页。
[6]参见古君:《京城镖行》,紫禁城出版社2004年版,第10页。
[7]施耐庵、罗贯中:《水浒全传》,上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81页。
[8]参见李晓明:《中国保安学》(修订版),警官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二版,第35——38页。
[9]参见刘山勋:《保安勤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页。
[10]参见朱得旭:《中国保安产业发展现状分析——保安业亟待走向市场化》——2007保安专题系列之一。
[11]转引自李晓明:《中国保安学》(修订版),警官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二版,第41页。
[12]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法机关保留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
[13]参见2006年10月11日《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14]参见周旺生:《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2——204页。
[15]周旺生:《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79页。

【参考文献】
1 周旺生:《立法学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 朱力宇、张曙光:《立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二版。
3 孙敢、侯淑雯:《立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 周旺生:《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5 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6 李永红:《法理学》,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7 李晓明:《中国保安学》(修订版),警官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二版。
8 刘山勋:《保安勤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9 古君:《京城镖行》,紫禁城出版社2004年版。
10 肖建国:《现代社会治安防范》,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1 郭太生:《治安灾害事故社会防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2 马仲良、于燕燕:《社区治安与社会稳定》,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1年版。
13 战俊红、张晓辉:《中国公共安全管理概论》,当代中国出版社2007年版。
14 谈锋:《安全预警:关注中国面临的紧要问题》,经济日报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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