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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裁判型国家的演化看有为政府的济民功能及防蜕约束

[作者:朱富强[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随着社会因素的逐渐渗入,原始契约也会发生蜕变,最终导致契约型国家组织发生异化。

最后,即使国家在起源上體现出协作系统这一本质,但是,如果这个协作系统的公权力出现不平衡的分配,那么就可能导致国家的性质发生蜕变,成为某些人谋取私利的工具。例如,罗素在十月革命后不久就写道:“一旦获得了权力,就有可能把它用来为自己的目的服务,而不是为人民的目的——这是我相信在俄国很可能发生的事:即建立一种官僚贵族制,把权威集中在自己手中,创设一种和资本主义是同样残酷和压迫的职权。马克思主义者从来也没有充分认识到,贪权也正如爱财一样地是一种强烈的动机,而且一样地是一种不正义的根源”;因此,“除非是官僚的权力可以得到约束,否则社会主义就只不过是意味着这一帮主人代替了另一帮主人而已。以往资本主义的一切权力都将由官僚继承下来。”[32]在罗素看来,十月革命虽然表面上获得了成功,但实质上却已经失败了,因为它实际上已经背离了原来的理想而转化成为“政客的天堂”。因此,为了防止协作系统的异化,就需要时刻警惕那些政府代理者获得过大的权力;进而,就需要建立较为完善的制约机制,需要构建下位者监督上位者的社会体系。事实上,民主体制的精髓就在于:不是领袖如何领导群众,而是群众如何约束领袖。一般地,体现协作系统的国家具有这样的重要特征:管理者具有有限责任并且实行定期选任制。正是由于这种国家可以通过选举的方式淘汰那些违背人民意愿的官员,从而就使得政府的更迭得以平稳、无摩擦、不用武力以及不流血地加以完成。

可见,在裁判型国家中,尽管作为裁判者的政府可以对经济活动发挥积极的协调功能,但是,协调效率往往会受到多方面的制约。特别是,鉴于社会成员的利益不同以及认知差异,社会契约无论在签订还是执行过程中都必须依据一套有效的监督体系来提供保障。(1)由于契约本身的不对称性,政府权力往往会被某些代理人所攫取,所谓“司膳者肥、管酒者膛红”;显然,一旦将权力集中在特定个人或群体的手中,就必然会出现权力被滥用的危险,甚至成为他们谋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必须有一套机制防止政府的代理者攫取不可制约的权力而变成一个专制的独裁者,以致裁判型国家也蜕变成主权型国家。(2)即使协作系统以对称契约形式存在,作为协调者的政府或其代理人所能发挥的协调效率也取决于其本身的协调能力,但基于简单多数的选举往往不能保证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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