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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裁判型国家的演化看有为政府的济民功能及防蜕约束

[作者:朱富强[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其三,对圣贤的尊敬或崇拜往往会导致监督和制约制度的缺位,以致攫取权力之人就可以不受制约地谋取私利。事实上,一旦权力集中到特定的个人或群体手中,就必然会出现腐败或以权谋私的现象。阿克顿早就说过:“权力會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19]公共选择中的寻租理论也指出,权力的集中导致了各种管制的出现,而管制则进一步滋生了寻租现象。显然,这不仅体现在重商主义时期的欧洲各国,更体现在当前绝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乃至监督体制相对健全的民主国家之中。

即使那些掌握权力的是不以权谋私的圣贤,但他所集中的过度权力也会开创不良的先例,成为后来的野心家攫取权力的借口。从历史上可以看到,由于“最贤明善良的君主享有的特权最大,这是因为人民注意到了他们的行动的整个倾向是为公众谋福利,因而并不计较他的没有法律根据的、为此目的而做出的一切行动,即使由于人类的任何弱点或过失(因为君主也只是人,是与别人一样生成的),以致与这个目的稍有出入,但只要他们的行动的主要趋向显然是指关怀公众,而不是其他的话,也是这样。所以,既然人民有理由认为应该欢迎这些君主在没有法律规定或在法律的明文规定相抵触的场所有所作为,他们就对君主所做的一切加以默认,并且没有丝毫怨言地让他们随意夸大他们的特权”;正因如此,“贤君的统治,对于他的人民的权利来说,经常会导致最大的危险;因为,如果他们的后继者以不同的思想管理政府,就会援引贤君的行动为先例,作为他们的特权的标准,仿佛从前只为人们谋福利而做的事,在他们就成为他们随心所欲地危害人民的权利,这就往往引起纷争,有时甚至扰乱公共秩序,直到人民能恢复他们原来的权利,并宣布这从来就不是真正的特权为止。”[5]105-106有鉴于此,弗里德曼就强调,“对自由最大的威胁是权力的集中。为了保护我们的自由,政府是必要的,通过政府这一工具我们可以行使我们的自由;然而,由于权力集中在当权者的手中,它也是自由的威胁。即使使用这权力的人们开始是出于良好的动机,即使他们没有被他们使用的权力所腐蚀,权力将吸引同时又形成不同类型的人。”[20]

其四,在多数票制选举的现代民主制中往往存在着“民主悖论”:本着民主的精神,从一致同意规则发展到多数通过规则,最后的结局却是独裁;而在多数通过规则投票中往往存在多数对少数的强制,或者由于投票悖论问题的存在而导致人们最不喜欢的东西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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