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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裁判型国家的演化看有为政府的济民功能及防蜕约束

[作者:朱富强[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顶端的最高实体,而实际上却不存在最高权威。

1.人民主权观的影响式微

一般来说,国家主权有两大基本含义:(1)对内的最高权;(2)对外的独立权。对外的独立权是指国家承担起保卫公民不受外来侵犯的责任,对内的最高权则必然体现为一个阶层对另一个阶层的政治统治权力,从而也就不可能是全民的主权。正因为主权必然体现了权力的不对等,因而人民主权这一概念本身就是矛盾的。究其原因,阿罗不可能定理表明,个人的自由选择并不能转化成一般的集体行动,从而必然会有一部分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从而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全民”主权。其实,“人民”很大意义上只是一个政治概念,它是相对于敌人而言的。因此,人民主权只是将被认可的群体视为国家主人的人民,而另一部分人视为专政对象的敌人,尽管在不同时期人民和敌人的内涵往往存在很大的差异。

不过,从理论上讲,所谓的人民主权应该包括所有的成员,人类所有的合法权威都必须以社会成员间的平等契约为基础。其基本理由是,没有人对其他同类拥有任何与生俱来的权威,力量本身也不带来任何权利。譬如,洛克在《政府论》中就写道:“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不得本人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惟一的办法,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一个共同体,以谋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5]59卢梭也强调,“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这样一种弃权是不合人性的;而且取消了自己意志的一切自由,也就是取消了自己行为的一切道德性。最后,规定一方是绝对的权威,另一方是无限的服从,这本身就是一项无效的而且自相矛盾的约定。”[3]16

正是随着对基本权利认知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主张放弃“主权”这一概念,并转而探求从“人民”统治到法律统治的转变。例如,西季威克就断然拒斥可以通过查明哪个机关有权修改法律从而确定一个国家中主权位置的观点,并认为任何尝试确定主权真正权威的位置都是徒劳的,政治权力实际上是以相当复杂的方式在各种不同的机关之间进行分配的。再如,英国工党的“教父”们也强调,国家并非是能够要求服从的唯一社会机构,相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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