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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当前农村养老保障中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赵西方[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来源有限,集体提供的供给相对较少,每个供养者所享受的标准相对较低、加之护理人员也要从中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受保人的吃、住、穿、行、医等各个方面的基本生活需要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虽然在一些经济较发达地区,集体保障水平较高,但从整体上来说,集体养老水平仍然较低。第二。这种形式把目标人群仅限于传统的五保老人,使得目标人群涉及面较窄,而将有些虽有子女但由于种种原因而得不到相应照顾但需要集体给以照顾的老年人拒之门外。第三,这种形式中的服务人员大都缺乏必要的护理训练,护理水平和护理意识较低,使得受护老人不能得到悉心的呵护。   第三,社会养老形式   社会化养老是生产社会化以及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必然结果,是社会由传统向现代化转变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农村的社会化养老,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一种是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它是由计划生育部门组织的,一般采取向保险公司投保或通过银行开办保险业务,保险对象是实行了计划生育的家庭。目前,全国各省区的农村都开展了一些计划生育养老保险。计划生育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方式,各地下尽相同。多数地区采用财政拨一点,乡村集体筹集一点、群众拿一点的办法。也有一些地方的保险资金完全由财政支付或从计划生育处罚费中支出。另一种方式是农民退休金制度这是在某些比较富裕的农村由集体经济实行的对老年农民保障的一种地方性的制度,其标准根据当地的经济条件而定。这些不同形式的杜会化养老方式.对于我国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老年人晚年生活保障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也为我国农村老年社会养老制度的建立与健全提供了示范和发展的模式。但是,这种养老模式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表现在:其一,这种养老形式的社会化水平较低,目标人群的覆盖面过窄。其投保人群主要是中青年人,现在的老年人受益面很小,绝大多数老年人没有被纳人社会化养老体系。其二,这种养老形式缺乏法制化的管理和规范。从理论上讲,社会保险应具有安全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因此在现实中应有严格的、系统的、权威的法制保证但我国农村目前社会保险制度主要是政府部门的政策性法规和民政部门的实施方案、缺乏法律上的保证一这就使养老基金的筹集工作难以开展,管理机构不健全.基金管理不善、使用下当、甚至出现贪污、滥用、挪用等现象。从而严重影响农村社会化养老的正常、有效的进行。   第四,农村养老的其他形式除以上几种养老形式外。农村养老还有一些其它形式、如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的民办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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