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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的阶级属性及其向工人阶级的转化

[作者:5189lw[来源:知源论文网]| 打印 | 关闭 ]
人接近一致。农民工在城市从事非农产业,并不直接占在生产资料,他们对农村中的少量土地也不具备所有权,而且大量农民工实际上已出租、转让甚至抛弃了在农村的土地等生产资料。因此,从职业和对生产资料的占有状况来看,农民工阶层具备了工人阶级的基本特征。
    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华词典2001年修订版对“工人”和“农民”的概念作了如下解释:工人是指个人不占有生产资料,以工资收入为主,从事生产的劳动者;农民是指在农村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农民工并不占有生产资料,他们长期工作和生活在城市,工资收入成为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从语义学的角度来讲,他们毫无疑问是工人。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正)》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这一规定表明“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即可确认为职工(工人)身份,由此可以认为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民工理应属于工人阶级。
    此外,农民工工人阶级属性的认定还与该群体的规模和贡献相关。据农业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估计,2002年仅进城农民工约为9460万人,近年来进城农民工的数量还在不断上升,保守估计在1.2亿左右,已经超过城镇有户籍的公有制第二、三产业的职工。农民工不仅规模庞大,而且贡献突出,据世界银行(1997)估计,结构变革的进程为中国过去18年里的经济增长提供了额外的推动力,而劳动力部门转移可以解释16%的国内生产总值增长。在1978~1995年国内生产总值平均年增长9.4个百分点中,就业不足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到生产率较高的工业、服务业,贡献了其中1个百分点;就业转向生产率较高的非国有部门贡献了另外的0.5个百分点。③ 正是基于以上的认识,党和政府明确肯定了农民工的工人阶级属性。
    (二)农民工阶层在本质属性上与先进的工人阶级相比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肯定农民工的工人阶级属性并不表明农民工已成为完全意义上的工人阶级。由于我国历史上特殊的制度安排以及制度的惯性作用,农民工阶层在社会地位、综合素质等本质属性方面与先进的工人阶级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农民工阶层的社会地位无法与城市正式职工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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