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国家重点风景名胜资源管理体制若干问题探讨
的原则、方针、程序;1998年国家公园综合管理法案对管理方针、预算、科学研究、研究成果整合到管理、需要保密的信息、公园使用费、国家公园通行证项目、金鹰通行证项目、通行证收入的使用方法等详细立法;2000年国家公园空中观光管理法案要求联邦航空管理局(FAA)与国家公园管理局合作,为没有制定有效管理计划的国家公园和部落土地制定空中观光管理计划。此外,国会每年还通过大量的法律,这些法律可能影响国家公园总体和个体的管理,且被众议院法典编纂办公室拆解后编入美国法典第16卷。
除立法全面以外,美国国家公园管理立法层次较高。国会不仅有针对国家公园体系整体的立法,还分别针对各个国家公园的保护和管理进行立法。对国家重要自然与历史性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去除了一般性法律规定的模糊、不同个体对同一法律规定理解不同而曲解的情况。国会还根据国家公园体系出现的新情况不断通过议案进行立法,联邦机构也不断对国家公园体系总体和个体制定新的规定,并及时通过联邦公报公布。
除立法全面以外,美国国家公园管理立法层次较高。国会不仅有针对国家公园体系整体的立法,还分别针对各个国家公园的保护和管理进行立法。对国家重要自然与历史性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去除了一般性法律规定的模糊、不同个体对同一法律规定理解不同而曲解的情况。国会还根据国家公园体系出现的新情况不断通过议案进行立法,联邦机构也不断对国家公园体系总体和个体制定新的规定,并及时通过联邦公报公布。
3 管理体制比较
借鉴美国对国家重要自然与历史性旅游资源的管理经验,加快理顺我国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体制。建议加强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立法,以立法的方式保证资金来源,并在合适的时机建立管理机构,统一管理这些重要的资源。
(1)立法。美国国家公园体系管理的有效性来自于国家对公园体系详细保护与利用的立法和行政规定。立法的详细程度已经到了操作层次,使有效保护和利用国家重要自然与历史性旅游资源有了“物质基础”。这在我国是当务之急,关系到我国国家重要风景名胜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其他一切制度建设、宣传教育都应建立在完备、可行的法律基础之上。
我国在许多方面的立法还未建立起来,或者已经建立起来,但是立法不够详细。有些立法没有明确授权和责任归属,对可行性考虑不够,例如我国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资金来源未作明确的立法规定,也未立法确立排他性的管理授权,没有立法规定特许权的出让原则,也没有立法确立管理绩效评定和管理信息的公布。缺乏这些应该立法确立的重大原则,使我国国家重要风景名胜资源的管理呈现政府管变成官员管,管委会管变成几个人甚至一个人管,信息不对称问题严重,监督成本极高。由于立法不完善,造成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现象普遍,不利于国家重要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
尽管这些风景名胜资源具有国家意义上的重要性,但是我国仍
Tags:
内容搜索
推荐论文
最新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