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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旅游市场竞争全球化条件下的政府职能转变

[作者:未知[来源:本站整理]| 打印 | 关闭 ]

失了抢占市场的有利时机;或者超越政府财政实力,大包大揽,误把政府的职能作用理解为政府主干,即由政府投资兴办并直接管理骨干的旅游企业,给予它们各种各样的优惠与保护,造成事实上的垄断经营和不公平竞争,限制了市场经济和旅游业的蓬勃发展。
  2.政府对旅游企业干预过多、管得过死。一些地方政府对旅游企业管得太死,充当一切具体业务的决策者,其结果是政企不分,旅游企业无法自主发展。政府并不天生是旅游专家。在实际的工作中,由于政府制定的一些政策违背了旅游产业发展的客观规律,不仅没有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反而还阻碍了旅游业的发展。政府并不是万能的,那种什么事情都靠政府解决的观念已成为旅游业发展的阻碍,应从这种错误观念中摆脱出来。
  3.政府成为部门利益的分享者,把发展旅游业作为自身利益的伸延。从理论上来讲,政府代表着社会整体的利益,它追求的是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但事实上,政府由众多相对独立的部门组成,它们若追求各自的政绩、形象和其他各自相对独立的利益就会出现误区。由于旅游业的综合性,旅游业几乎与政府的各个部门都会有或多或少的联系。一项旨在改善旅游公共利益的政策可能对多数政府部门的利益产生影响。因此,旅游政策的实施与否以及实施效果的大小取决于政府各个部门的权利博弈。与政府其他部门相比,旅游局拥有的权力较为有限,由此决定了旅游局缺乏对旅游产业发展的宏观调控与驾驭的能力,决定了旅游产业政策难以落实与实施。
  由于以上误区,使得政府在旅游业发展过程中过多地介人饭店、旅行社等竞争性的旅游行业,而对于道路、环境等公共领域却投入不足。总之,无论是旅游产业在市场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还是政府主导型战略在推行中出现的误区,都与政府行为是否合理密切相关。市场缺陷要靠合理的政府干预来弥补,而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更要以合理的政府行为为前提。
  
  四、旅游业市场竞争全球化进程中政府职能的转变
  
  旅游行政管理体制现代化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和保持旅游市场的高度自由化,具体体现为职能的转变。政府由现在的对旅游的经营参与、经营指令、经营指导的角色,过渡到产业服务、市场纠偏、信息发布、市场普遍性原则引导的角色。
  要克服以上误区,科学合理地发挥政府对于旅游业的职能,就应该实现以下转向:
  1.在行使职能的范围上,由微观管理为主转向以宏观调控为主,把握好干预范围和干预程度。旅游业是一种涉及面极广、关联度极高的综合性产业,需要社会各方面的配合和政府的大力支持,政府在旅游业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政府主导”不是“政府主干”、“政府主财”,也不是“政府主宰”,更不是事无巨细全由政府进行管理。旅游产业的发展需要政府的推动、领导和协调,但政府不能直接参与企业微观的生产经营活动,而要把企业的生产经营权和投资决策权交给企业。要抓大放小,有所为有所不为,把主要精力集中于宏观调控,作好引导工作,促使旅游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把握好干预的范围和干预程度。旅游产业现代化要求政府对旅游业发展的干预目标仅仅局限于对市场普遍性原则的纠偏和引导。因此,干预的范围,也就仅仅局限于对经营者的经营、消费者的消费的度内,干预的程度仅仅局限于对市场普遍性原则的纠偏,不干预市场主体的行为策略、不干预行为主体的行为细节、不干预市场主体的行为结果。
  2.在行使职能的性质上,由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真正实现由人治行政到法治行政的变革。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管理企业的“长官意志”色彩浓厚,不是政府服务企业,而是企业服从于政府,以致旅游企业在市场面前,往往茫然不知所措,不但没有抓住良好的发展机遇,反而失去了许多市场机会。面对中国日益成熟的市场经济和加入WTO对旅游业的冲击,政府部门尤其是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协调社会各方面力量,创造一个有利于旅游发展的大环境,服务于旅游业。在职能行使的手段上,应由以行政手段为主转向以法律手段为主,用法律法规而不是“长官意志”管理规范旅游产业,以避免旅游管理的随意性和旅游发展的不确定性,使旅游产业在法律法规的规制下获得持续、稳定的发展。如,在推进企业跨国经营方面,政府应完善企业走出去的法律、法规,简化审批制度,增加审批的透明度,为中国企业的跨国经营提供必要的金融支持,放宽对外汇出境的限制,取消政策上的所有制歧视倾向,向企业提供必要的信息、咨询、培训、业务指导等方面的服务。
  3.在行使职能的方式上,由传统的“管企业”向“管行业”的体制转变。
  4.在职能行使的重点方面。要进一步为旅游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社会经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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