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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现象分析

[作者:王国贤[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内消费者外出旅游的越来越多,旅游消费者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频繁出现格式条款,本文就旅游合同中出现格式条款现象进行分析,总结出了旅游合同中出现格式条款现象的原因,并提出了针对性的措施。
  随着我国人民收入的提高,中国的旅游行业在不断的发展,中国旅游者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但是,旅游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之间的纠纷也在与日俱增。其中与旅游合同相关的纠纷占据了很大的比重。据统计,在2012年,江西旅游投诉问题中65%以上是跟旅游合同签订有关的。旅游消费者认为旅游经营者在签订的旅游合同中存在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并且旅游经营者企图用这个来逃避旅游企业应该承担的责任。举例来说,在旅游合同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条款:(1)“出现单身男女需自补房价差”;(2)“以出团确认的行程为准,旅行社拥有最终解释权”;(3)“旅行社有权临时改变旅游行程”;(4)“旅客所住宿的是二星级标准酒店”或“准四星级酒店”等等。
  一、旅游合同出现格式条款的原因
  经济社会中签订合同已经成为司空见惯的一件事情,为什么旅游行业中签订的合同会出现这么多的格式条款,甚至在旅游合同中出现格式条款可以成为行业里面约定俗成的东西,综合分析来看,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旅游消费者和旅游经营者所掌握的信息不对等。旅游消费者所选择的旅游目的地一般是非常不了解的地方,他们对旅游经营者安排的旅游目的地的住宿,就餐,购物等基本情况根本不了解,至于衡量旅游经营者的安排是不是合理,是不是符合实际就更无从判断了。所以作为旅游消费者在签订旅游合同的时候,在产品选择,产品的鉴别力方面存在硬伤,导致在签订旅游合同的时候很容易呗旅游经营者牵着鼻子走,在自己不知觉的情况下就掉进了旅游经营者设计的合同陷阱。
  2.旅游合同的内容是预先拟定的。很多旅行社与旅游消费者签订旅游合同时所使用的旅游合同内大部分内容是已经拟定了的,旅游者作为消费者根本没有就旅游中的具体内容逐条磋商的机会。在签订旅游合同的过程中,旅游消费者要么是同意合同中的条款,要么是拒绝合同中的条款,没有折中的条件,也不存在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即使在旅游行业竞争十分激烈的今天,旅行社仍然将格式条款,甚至是不平等条款用于旅游交易行为中,与旅游行业中普遍采用预先拟定好内容的合同是有很大关系的。
  3.国内消费者消费观念的影响
  中国人历来崇尚中庸知道,推崇能忍则忍,所以在消费的过程中,国内消费者收到这种观念影响很大。首先在旅游合同签订时,习惯了卖方市场环境下的消费方式,即卖什么我就怎么买,不习惯根据自己的个性左右卖方的商品。在旅游消费的过程中,有些消费者根本不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还有些消费者虽然知道旅游经营者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觉得多事不如少事,就忍忍过去了。再加上目前我国在旅游消费者投诉,维权方面在机制等方面仍然存在很大的不足,消费者的维权路走得比较艰难。综合这几个方面,旅游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现象更加重要了。
  4.旅游行业特点也是旅游合同出现格式条款的原因
  旅游行业是一个风险很高的行业,而且旅游消费是生产和消费同时进行的,所以,旅游消费的过程具有很多的不可确定性。这样一来,旅行社为了降低自身的风险,所以在合同中会多加一些保护企业的条款。
  二、解决旅游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措施
  1.改变旅游消费者的消费观念,提高其维权意识
  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的宣传教育作用,逐渐改变国内消费者的在旅游消费方面的观念,教育提醒国内旅游消费者在旅游消费过程中遇到格式条款的时候可以选择修改条款等,当旅游消费者遭遇侵权时及时的通过各种维权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旅行社准备多种版本的旅游合同
  如果为了操作方便,旅行社确实需要准备拟定好的合同的话,可以在拟定合同的时候多准备几份旅游合同,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在多种合同中选择自己最满意的一份进行签订。或者通过在合同中设置备注栏等将旅游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在备注栏里面书写清楚。这样既方便了旅行社的操作,又在一定程度上满足旅游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
  3.旅游从业者多进行宣传,增加旅游者的信息量
  当今社会,网络技术非常发达也非常普遍,旅游消费者可以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之前对即将去旅游的旅游目的地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解,主要包括旅游目的地的主要旅游景点,交通,旅游目的地的饮食,住宿等基本情况,也可以通过网络查阅已经去过旅游目的地的旅游消费者提供的旅游日记和旅游注意事项。旅游消费者掌握的信息多了,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就具有一定的鉴别能力,可以发现旅游经营者在旅游合同中的欺诈行为,逃避责任行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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