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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权出让中的景区类型与经营主体分析

[作者:5189lw[来源:知源论文网]| 打印 | 关闭 ]
构已经成为了景区可持续发展系统的系统要素。当地居民与景区经营方的关系是构成景区关系网络的重要一环。因此,应尊重当地居民的意见,由当地居民参与景区经营主体资格的审查。
  确定景区经营主体资格后,应该向社会进行公开招标。景区经营主体一旦确定,并不能保证企业的经营主体资格在经营过程中始终如一。因此,应该建立强有力的监督约束机制,随时监控、定期评价经营主体的资格。主体资格是企业经营景区的“门槛”,一旦发现经营主体已经不具备了经营景区的资格,管理机构应该根据相应的方针政策警告景区经营方甚至最终撤销其经营资格,终止经营合同,以维护景区的利益不受损害。

    四、结语

  景区经营权出让是个敏感而复杂的问题。景区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和市场化运作是景区改革的两大趋势。政府职能的专一性又使得景区经营必然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因此,景区经营权出让也就成为了景区的必然抉择。但景区经营权出让首先应该明确4个基本前提:①出让主体;②出让经营权的景区类型;③经营主体;④出让价格。本文仅从景区类型和经营主体入手,提出了判断景区类型是否可以出让以及出让程度的标准;分析了经营权出让中因经营主体而存在的诸多问题,给出了确定景区经营主体资格的指标和方法建议,希望对景区经营权出让实践乃至相关部门制定管理措施有所裨益,并以为引玉之砖。进一步探讨景区资源价值问题将完善景区经营权出让的基础、提高景区经营权出让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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